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0月12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前夫戚某甲之间有纠纷,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至兰陵县庄坞镇学田村戚某甲家门前,使用汽油点燃戚某甲停放在门前的轿车,造成戚某甲轿车损坏。
同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再次至戚某甲家,由徐某某进入戚某甲家中纵火,烧毁床、门窗等物品,价值共计9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证人戚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戚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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