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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12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2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月28日、2019年3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听取了徐某某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4月21日期间,李某乙(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均已起诉)及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镇**村**旁活动板房内、**镇**村大堆下树林内、江苏**农场**分场旁树林内等地,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6起,赌资合计12余万元,抽头渔利金额合计1万余元。

根据李某乙的安排,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丙负责寻找场地、为赌场搭棚;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帮庄家吃赔赌资;邓某乙负责洗牌;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粱某某负责为开设赌场寻找场地、为赌场搭棚、接送赌博人员;李某己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安排站岗放哨;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为赌场搭棚、接送参赌人员、赌场照应;李某庚负责接送李某乙夫妇、帮忙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放哨;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负责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及王某甲等人负责介绍、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日下午,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黄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等23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粱某某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刘某某及粱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打杂;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及王某甲、崔某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崔某某等人分别获利100元,李某庚获利200元,李某甲、唐某某分别获利50元。

2.2020年4月7日下午,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滨海县**镇**村废鱼塘旁活动板房赌棚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黄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等23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李某丙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刘某某及粱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打杂;被告人唐某某及王某甲、崔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500元,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崔某某分别获利100元,刘某某获利200元。

3.2020年4月20日下午,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滨海县**镇**村**组大堆下面树林赌棚,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输赢达5万余元,参赌人员有顾某某、张某乙、周某甲、杨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25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李某丙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负责赌场放哨;粱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乙夫妇、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及王某甲、崔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崔某某分别获利100元,李某庚获利200元,李某甲、邓某甲分别获利50元。

4.2020年4月20日晚,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射阳**农场**分场电管站旁赌棚,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顾某某、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夏某某、郭某乙、周某乙、李某辛等20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负责赌场放哨;粱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乙夫妇、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赌场结束后,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辛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邓某甲等人分别获利100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150元。

5.2020年4月21日下午,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滨海县**镇**村废鱼塘旁活动板房赌棚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23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李某丙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负责赌场放哨;粱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乙夫妇、维持赌场秩序,王某甲、唐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分别获利100元,邓某甲获利50元。

6.2020年4月21日晚,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张某甲等20余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粱某某负责寻找场地、赌场秩序,李某丙负责在搭建赌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李某丁、李某戊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李某己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邓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负责赌场放哨;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乙夫妇、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李某乙、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庚、陈某某、邓某甲分别获利100元。李某己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邓某乙、粱某某、辛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邓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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