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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吴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补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本院以建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建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伙同章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未到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内中缅边境线的小湄公河采用轮渡的非法途径偷渡到缅甸境内,在缅甸小勐拉赌博后,又先后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航班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章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建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佳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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