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史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街**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5月1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二人预谋盗窃后窜至湖北省天门市钟惺大道公安局宿舍3号楼西单元5楼,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从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处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钱包、口罩、手套、银行卡等物证;2.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本案被盗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10时许在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被抓获。天门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款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2张。

3.有关涉案款物随卷宗移送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