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卢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0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街道**厂**分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4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1只亚马逊鹦鹉,后将上述亚马逊鹦鹉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让被告人徐某某代为饲养,后允许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代为出售。

2017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双方经协商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0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折衷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亚马逊鹦鹉1只。

后被告人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双方经协商确定,由被告人徐某某以6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折衷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委托被告人卢某某帮其联系顺风车将折衷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亚马逊鹦鹉1只运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新视国际影城附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

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卢某某支付人民币6600元。

至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回1只折衷鹦鹉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款人民币3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花都派出所接受讯问。民警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手机1台、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手机1台。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村**庄**社**巷**号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非洲灰鹦鹉1只、龟类野生动物死体11只、龟类野生动物制品8件、苹果手机3部。2020年7月7日,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集团公司**厂**分区**栋**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2台。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上述亚马逊鹦鹉、和尚鹦鹉、折衷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张嵘

                              2020年11月27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被告人徐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4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4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7台、龟类制品6件、龟类死体6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