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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等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身份证号码342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码230205199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身份证号码232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身份证号码411425199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虞城县******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戚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戚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戚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因工作琐事产生口角,双方互留电话约定次日斗殴。2019年11月28日9时30许,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等人,被告人戚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并均携带水果刀,双方在约好的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南京)有限公司三号门对面处发生斗殴。致徐某某左上臂近端外侧有约6.0cm横行伤口,左侧胸壁有约1cm伤口;致杨某某左侧顶部有约1.5cm伤口,影像学片见左侧颞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戚某某、刘某某先后电话报警,后五被告人均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戚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积极组织聚众斗殴,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被告人戚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戚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2268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6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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