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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二头”),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某某**镇**村**组**号。1996年12月23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91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22日经院批准逮捕,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200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25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卞庄”),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明某某**巷**号。1991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明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以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石坝镇、苏巷镇、映山村、包集村、明南街道、明西街道、定远县拂晓乡等地用塑料网盗窃村民饲养的家禽。经鉴定: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窃的17只土鸡价格为722元、刘某某伙同徐某某盗窃的244只家禽价格为10851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9月份,毛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出售的土鸡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分四次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33只鸡、2只鹅,后出售获利200余元。

(三)故意伤害罪 

2012年10月24日8时许,刘某某妻子陈某某与本市居民徐某某在韩山路菜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撕打,汤某某将二人拉开,陈某某又与汤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电话通知刘某某说被汤某某殴打,后刘某某在本市交通路、啤酒厂路交叉口遇到汤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汤某某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明某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住明某某**巷**号;被告人毛某某住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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