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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等受贿、贪污等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单位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1411****,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系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电话1398100****。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德阳市******,住德阳市********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7月5日被广汉市监察委员留置,同年9月12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德阳市**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2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德阳市******,住德阳市**区**小区**区**幢**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广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同年11月19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单位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德阳市**中心与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为该公司在合作业务收入分成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在德阳市**中心与四川省**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448万元,为该公司在合作业务收入分成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刘某某分得5.748万元,徐某某分得5万元,1.7万元由刘某某分配给下属人员。

3.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任德阳市******期间,与同事张某乙合议后,私自以德阳市**中心名义承揽一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业务,并使用单位技术资质出具评价报告书,由德阳市*乙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7.5万元。其中,缴纳税款0.42万元,刘某某分得5万元。

4.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徐某某三人达成合意后,以各自近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德阳市*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多次私自以德阳市**中心名义出面为该公司招揽、洽谈职业卫生评价业务,并使用单位技术资质出具评价报告书,技术服务费由该公司收取,所得利润由三人分配。2011年至2014年,该公司共计收取技术服务费124.25万元。其中,缴纳税款6.7811万元,刘某某分得22.55万元,徐某某分得6.15万元,张某甲分得1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告人张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一并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徐某某伙同贪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一并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德阳市*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单位行贿罪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贪污罪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罪、利用德阳市*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贪污7.08万元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利用德阳市*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贪污117.4689万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台令发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散页证据材料一百一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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