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3********,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因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八个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十个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泸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号楼**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都江堰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龙某某为达到将自己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违规拿出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找到曾为她办理过小额贷款的被告人宋某某,意图花钱请宋某某帮忙,将抵押在建设银行的不动产权证“拿出来”,宋某某谎称银行有“熟人”可以办理,但需要花钱。双方商议由龙某某支付宋某某5000元并将自己的不动产权证照片发给宋某某,再由宋某某将龙某某抵押在银行的不动产权证书拿出。后龙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转款5000元到宋某某银行账户。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自知无法将龙某某不动产权证书取出,便找到被告人郑某某商量,许以2000元的“好处费”让其帮忙制作一份假不动产权证以应付龙某某。后郑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要其帮忙制作一份假的不动产权证并通过微信将龙某某的房产信息发给周某某,同时将400元费用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遂找到同为公司股东的被告人刘某某制作假不动产权证。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本市金牛区**路**号附**号经营“**”的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制作一份假的不动产权证。同日,徐某某将伪造的编号为:成天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经成都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该证系伪证)通过周某某联系的“闪送”快递给龙某某。龙某某在用假不动产权证办理贷款无果后,到银行查询时发现被骗,遂报警。
2019年9月12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4日、1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先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本市金牛区将被告人徐某某挡获。另查,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某1万元,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刘某某:1366810****,保证人电话:1398214****;周某某:1388038****,保证人电话:1398223****;宋某某:1568011****,保证人电话:1306011****;郑某某:1356881****,保证人电话:1771619****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