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经过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租房、联系卖淫女,并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招嫖广告、联系嫖客;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将嫖客带至租用的房子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事后收取嫖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介绍、容留吴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杨晓波卖淫一次。
2.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介绍、容留马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梁洪德卖淫一次。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介绍、容留陆某某向邵中秋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姣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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