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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冯某某等二人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1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村**坪。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社区居委**西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村**号理发店接接受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渔利。2018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500元及计算器、点钞机、记录本等财物。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共接受50期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约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供述;2、证人潘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邓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微信记录;6、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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