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楼**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门**室。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1日,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在明知旧机动车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旧机动车后通过洪某某(另案处理)等通关团伙以绕关方式入境。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口旧机动车8辆,价值人民币8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侯某某进口旧机动车3辆,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车辆均为旧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到案,涉案车辆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邮件、项目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牛某某、宗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朱小芹
检 察 官:刘 勇
检察官助理:刘 昀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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