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住贵州省南明区**路**号**组**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溪路**号**单元**楼**号,住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8月21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溪路**号**单元**楼**号,住址**。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栋**楼**号,住址**。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9日三次容留涂某某、张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99号国际城F组团9栋1单元2楼1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容留涂某某、张某某在其位于南明区国际城F组团9栋1单元2楼1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2.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23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8月31日四次容留张某某、徐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玉溪路32号2单元6楼1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6日、2020年9月10日三次容留涂某某、徐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玉溪路32号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张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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