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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技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另案处理的张某某等人在弥勒市九号路曾胖子火锅店吃饭时,张某某看见此前与其因打牌赌博有冲突积怨的被害人明某某在路对面**有限公司门口处,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余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杨某某、钱某某前来共同吃饭商议如何帮其向明某某讨要说法。五人在约定地点会聚后,张某某首先与明某某发生争执并实施殴打,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等人随即用拳脚对明某某共同实施殴打,明某某被殴打后跑进**有限公司把门关住,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等人又持刀追砍未果后逃离现场。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某、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徐某某系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余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5、随案移送委托书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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