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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3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28日,本院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报请指定管辖,同年7月29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代理“申博”赌博网站,将该网站及账号密码给梁某某、蒋某某并接受投注,进行“百家乐”形式的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代理“申博”赌博网站,招揽下级代理包智敏、包智强(均另案处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组织人员进行“百家乐”形式的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名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梁某某、蒋某某用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和账号进行“百家乐”赌博等事实。

2.另案处理的包智敏、包智强、朱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代理“申博”赌博网站,招募包智敏、包智强为下级代理,再分发给朱萍等人,组织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等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的徐某某银行卡三张、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二本等,两被告人签名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证实两被告人合伙代理“申博”赌博网站的事实。

4.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两被告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犯罪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为“申博”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招募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共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在“申博”开设赌场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意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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