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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于某某盗窃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乡**村**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86********,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司**分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小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因急需用钱还房贷,找被告人徐某某借钱,徐某某提议到被害人程某某在城子河区的**电机修理店盗窃铜线,随后,二人进入该店,盗窃四十二捆聚酯漆包铜圆线、漆包双层耐水线,用电动三轮车运到徐某某家中。徐某某将铜线卖掉,得款11800元,分给于某某5000元。因收铜线的人没有找到,现赃物下落不明。经鸡西市价格中心认证,程某某被盗窃聚酯漆包铜圆线等的市场零售总价格为: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壹拾元整(¥47,210.00元)。

2020年9月9日,徐某某和于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视频侦查情况说明、查询财产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话调查记录、市场调查报告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其处罚。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二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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