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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翁牛特旗**镇**村,住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2********,户籍所在地翁牛特旗**镇**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许,陈某甲和陈某乙在**KTV与解某某、韩某某在318包房饮酒唱歌至2020年4月16日3时许。陈某乙结算了2000元包房费用后,因徐某某对陈某甲看他的眼神不满而对陈某甲进行辱骂并用手掌掴陈某甲脸部,陈某甲还手后和徐某某厮打在一起,于某某和姜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一起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后在办公室内,徐某某问结账了没有,于某某称没有结账,陈某乙害怕被打没敢争辩又结算了2000元,后陈某乙在承诺日后给徐某某等人买两条好烟送来才被允许离开。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构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翁公刑鉴通字(2020)76、77号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徐某某、于某某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曹阳2020年12月09日

附: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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