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8〕9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直街**宿舍**室。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5月8日、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分别于同年6月8日、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5日冯,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经王某甲、沈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谎称开广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由其作为借款人,冯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担保人,从被害人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25万元,次月支付0.75万元利息。
2、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经王某甲、沈某某介绍,谎称经营消防器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由朱某某(已死亡)作为借款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担保人,从被害人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64万元。
3、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王某甲的介绍,谎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从被害人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清退部分赃款,被告人丁某某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谅解书、收条、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朱某某、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非同案犯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
2、移送卷宗5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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