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害人欧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回家,途径被告人徐某家门口时,徐某家的狗子拽咬欧某某的裤腿,欧某某用手中的竹棍驱赶狗子,徐某从家中出来质问欧某某为何打他家狗子,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徐某用手推欧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左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欧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法医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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