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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居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花园*栋*门***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4月1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至2019年7月份期间,在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自己的35万美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赵某某将该35万美金保管在自己位于长春市**区**花园*栋*楼***室的家中。

被告人徐某还于2019年2月21日和4月9日,在明知赵某某让自己兑换的1万美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赵某某将该1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66,4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财物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帮助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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