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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82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水边镇某某某号系峡江县某某局某某分局职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黄某某系峡江县某某局某某分局同事,二人均有吸毒史。2020年5月,黄某某由于没有合适的场所吸食毒品,遂向徐某某询问有没有无人打扰并能够方便吸食毒品的场所?徐某某告知黄某某其母亲在县某某小区帮其购置了一套某某房准备今后结婚用,但该房子钥匙在其母亲那里。徐某某、黄某某二人商议后,由徐某某向其母亲要得该某某钥匙。之后,徐某某将钥匙配了一把交给黄某某,并带黄某某到位于水边镇某某小区认路。2020年5月至7月之前,徐某某与黄某某二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相约后,徐某某多次容留黄某某在该房子内与其一起吸食冰毒。2020年7月初,徐某某与黄某某二人闹矛盾,徐某某向黄某某要回了该房子钥匙。至2020年8月,徐某某、黄某某二人的毒友谢某(另案处理)因涉毒犯罪被峡江县公安局抓获,徐某某、黄某某二人因担心与谢某一同吸食毒品一事会被公安机关掌握,二人便又商议见面商量对策。2020年8月3日下午,徐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某某徐某某家房子内见面并共同吸食了冰毒;次日上午,徐某某与黄某某二人再次在徐某某家某某内见面并一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排查涉毒犯罪线索中,对徐某某进行了口头传唤,徐某某于当日下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多次容量黄某某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5、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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