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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受贿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巷**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副所长工作期间,具体负责汝南县境内的**;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协调、讲情的方式帮助超载车辆不被处罚或少罚过程中,先后通过程某收受车主共计人民币61070元。

2.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协调、讲情的方式在帮助史某某的超载车辆不被处罚或少罚过程中,先后索要、非法收受史某某共计人民币47950元。后2018年10月通过陈某某、袁某某退还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 2017年8日,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闫某某放行被查扣的超载货车过程中,收受闫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对上述受贿数额供认无异议,并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个人简历、到案经过证明、退赃票据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程某、高某某、史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19年7月5

附:

    1. 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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