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519910308****,大学本科,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王闫镇双河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旭景欣园小区*号楼*单元*,系***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1时47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M2***号棕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的血醇浓度为155.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7791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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