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徐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寿光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农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对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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