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某某县,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7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一男子刘某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西往东方向同乐村路段时,该车辆与路边水泥防护栏发生碰刮,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其本人及刘某某倒地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后执勤民警在医院抽取徐某某血样。经鉴定:从当日8时21分提取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伤情鉴定文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张诚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号,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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