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0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23时40分,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蒙FA****号两轮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歌厅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测,徐某的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向才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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