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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16号

被告人,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繁昌县,户籍所在地繁昌县********号,现住繁昌县********号。因赌博,于2009年10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罚款400元;因赌博,于2011年8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5月18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1月、2015年3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分别办了卡号为6**************9、6**************2的信用卡后,便将两张信用卡激活使用。2015年4月,徐某更换了联系方式且未通知发卡银行。自2015年7月卡号为6**************9透支本金10406.87元、卡号为6**************2透支本金12076.45元时,发卡银行在联系徐某未果后,便通过与其预留联系人夏某某联系和上门催收等方式向徐某催收信用卡欠款。至案发时,卡号为6**************9仍欠本金10406.87元、卡号为6**************2仍欠本金12076.45元。

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亲属共归还欠款16000元至发卡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催收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存款回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阳艳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繁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1册计200页,补充材料4页。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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