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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男性,19**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河北省********小区A1-1-1**3,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6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 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让他人伪造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经鉴定,该不动产权证印文与检材对比后,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不动产证书一个

2书证一部

3证人李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 ;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雯雯

 

2020年9月16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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