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海,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洪,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海、杨某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海、杨某洪作为**镇**村**组村小组和村老年协会成员,请人私自搭接电线,并允许杨某仁、刘某华等七户村民私搭铁塔公司基站的电,同时收取每户人家每年800元电费用于村里和村老年协会开销。在此期间铁塔公司被盗取电力折合人民币约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相关的书、物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海、杨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改电路盗窃电力,且盗窃电力折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序强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四册、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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