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湖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庄镇田庄村北时,与前方非机动车道内于汝民顺向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肇事,致于汝民受伤,于汝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姚翠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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