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某路某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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