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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乙、汤某某等6人偷越国(边)境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号)。徐某甲曾于2007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于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小区**幢**室。徐某乙曾于2011年3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4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光头”、“司令”,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镇**街**号)。汤某某曾于2013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绰号“兔儿”,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路**幢**室。姜某甲曾于2011年6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1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其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9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张某某曾于2001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货车司机,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乙、汤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徐某丙、余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徐某甲先后4次从云南景洪非法出境到缅甸小勐拉赌博并从缅甸小勐拉出境非法进入云南景洪,共计偷越国境8次。赌博过程中,徐某甲认识了缅甸境内“威尼斯人”赌场的工作人员“江某某”(身份不详)。

2018年10月20日,徐某甲通过“江某某”订购机票及安排越境接送人员、车辆,徐某甲带领徐某戊(在逃)、徐某丙、姜某甲从云南景洪非法出境到缅甸小勐拉“威尼斯人”赌场赌博,后该4人又到缅甸小勐拉“99”赌场赌博,徐某甲在此过程中,认识“99”赌场的老板“李某某”(身份不详)以及赌场外联“小美”(身份不详)。之后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徐某甲通过“99”赌场的外联“小美”订购机票、安排越境接送人员、车辆,先后亲自带领或通过“99”赌场安排组织汤某某、徐某丙、姜某甲、徐某乙、张某某、余某某等16人从云南景洪非法出境到缅甸小勐拉赌博或从缅甸小勐拉非法入境至云南景洪共计31人次。累计,徐某甲共组织介绍徐某丙、汤某某等17人偷越国境34次,其中组织介绍徐某丙、张某某、姜某甲、汤某某、余某某偷越国境各3次,徐某乙偷越国境2次;组织介绍郑某甲、郑某乙、蔡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吴某某偷越国境各2次(该6人另案处理);王某某、郑忠明、郑某乙偷越国境各1次(该3人另案处理);徐某丁、徐某戊偷越国境各1次(该2人未归案)。

在徐某甲组织介绍他人偷越国境期间,徐某甲单独偷越国境4次;徐某乙跟随周某乙(另案处理)偷越国境1次,自行联系偷越国境1次;汤某某跟随周某乙偷越国境1次;张姜某甲通过缅甸小勐拉“财神”赌场偷越国境1次;徐某丙通过缅甸“新普京”赌场偷越国境1次;张某某自行联系偷越国境1次;余某某自行联系偷越国境1次。

综上,徐某甲12次偷越国境;徐某甲组织汤某某等共17人,共计34人次偷越国境;汤某某、徐某丙、姜某甲、徐某乙、张某某、余某某各4次偷越国境。

二、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部分:

徐某甲在2018年10月20日非法入境到缅甸赌博期间,认识 “99”赌场的老板“李某某”后,“李某某”允诺徐某甲若徐某甲带人到缅甸“99”赌场赌博,“99”赌场可免费为赌客提供往返机票,徐某甲带人到“99”赌场赌博,按每天每人次500元(人民币,下同)给付徐某甲报酬。另从2019年4月份开始,“李某某”还许诺徐某甲,从徐某甲所带赌客中输掉金额的10%来返点给徐某甲。徐某甲为赚取赌场允诺的报酬、返点,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引诱、介绍汤某某、徐某丙、姜某甲等11人以偷越中缅国境的方式到缅甸小勐拉“99”赌场赌博,汤某某、徐某丙、姜某甲等11人累计在缅甸小勐拉“99”赌场赌博时间70天以上,赌资25万元以上,徐某甲累计获利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工商银行卡1张、人民币若干;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航空进出港查询、航空订座信息查询、铁路旅客订票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丁、王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吴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周某乙、徐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汤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徐某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光盘3张、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汤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徐某丙、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中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受境外开设赌场的人员指派,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中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12次,被告人汤某某、徐某丙、姜某甲、徐某乙、张某某、余某某违反中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乙、汤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徐某丙、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20年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汤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徐某丙、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7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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