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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丙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4日下午,杨某甲(已判)持刀捅伤徐某丁,后徐某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傍晚,被告人徐某丙跟随徐某丁的亲戚强行进入临海市**街道**村**号杨某甲家,敲砸户内财物。被告人徐某丙用铁棒撬开杨某甲家三楼西南房间的木门,砸碎三楼南边卫生间浴室玻璃移门。被告人徐某丙于2018年8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徐某壬、徐某癸、徐某子、谢某甲、徐某乙、徐某甲、谢某乙、杨某乙等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丙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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