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段**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号,2013年8月3日曾因盗窃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9时许,王某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帮朋友购买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王某甲通过微信添加了王某乙的朋友彭某某,并收取了彭某某支付购买毒品的300元钱毒资。收款后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向其转账3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徐某甲收钱后向他人购买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乘坐三轮车到钟山区**附近的公交车站处(加油站边上)把毒品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将毒品装在一个蓝色塑料盒里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放在钟山区安居医院后门出口处一居民楼二楼楼梯边的墙角处,并通过微信通知彭某某毒品藏匿的位置,彭某某根据王某甲提供的地址找到毒品海洛因零包(净重0.13克),事后王某甲收取了彭某某支付的报酬10元钱。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贩卖给他人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彭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和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贩卖一次贩卖0.2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徐某甲有前科,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正贤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