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武某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武某区**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0日被原武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位于重庆市武某区**镇**路**的出租屋内,容留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徐某参与吸食。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容留李某某、熊某某在前述出租屋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徐某参与吸食。

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容留陈某某、徐某某在前述出租屋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熊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上官李刚

                                 2020年7月15日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