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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3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住云岩区**路**。被告人徐某某2013年9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黔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盗窃被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观山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瞿良奎(已另案处理)分别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渝发建设工地宿舍二栋2-1、2-7宿舍,趁被害人牛某某、邹某甲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牛某某苹果6splus(32G)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邹某甲华为荣耀畅玩8A手机一部。当晚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瞿良奎又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中建四局项目部宿舍,趁被害人邹某乙熟睡之际,盗走其苹果6splus(16G)、华为9plus手机各一部,后逃离现场。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牛某某被盗苹果6splus(32G)手机价值985元,邹某甲被盗荣耀畅玩8A手机价值989元,邹某乙被盗华为9plus手机价值1063元,苹果6splus(16G)手机价值461元。

上述盗窃财物总金额人民币3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牛某某、邹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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