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徐松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云南省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居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园**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保山市隆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徐松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云南省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社区**路**号**幢**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河平,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市**商会副会长,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松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追诉李河平、徐松林到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三人与缅甸籍走私罪犯通谋,为将不合法白糖从瑞丽市运输到保山不被查缉,三人共谋并用合伙的资金向时任**边防支队支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时任**边防支队检查站教导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时任**边防支队检查站站长革某某(另案处理)3人行贿8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年底的一天,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三人共谋,由徐松某到瑞丽市**镇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50万元。
2、2016年年底的一天,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三人共谋,由徐松某在芒市水库附近送给杨某某现金20万元。
3、2016年年底的一天,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三人共谋,由徐松某在**检查站外几百米处送给革某某现金10万元。
二、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徐松某与徐松林二人与缅甸籍走私罪犯通谋,为将不合法白糖从瑞丽市运输到保山不被查缉,二人共谋并用合伙的资金向时任**边防支队支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时任**边防支队大队长何某某(另案处理)2人行贿6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春节期间,徐松某、徐松林二人共谋,由徐松某到瑞丽市**镇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20万元。
2.2017年5、6月的一天,徐松某、徐松林二人共谋,由徐松某到瑞丽市**镇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20万元。
3.2017 上半年的一天,徐松某、徐松林二人共谋,由徐松某在其位于瑞丽市**家门口路边送给何某某现金20万元。
2019年1月12日, 德宏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到瑞丽市 将徐松某抓获,2019年2月12日,徐松某被隆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1日16时30分,李河平主动到德宏州公安局投案;2019年2月25日15时01分,徐松林主动到德宏州监委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任职文件等;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革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松某、徐松林、李河平三人分别合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分别达140万元、140万元、80万元,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其刑事责任。徐松林、李河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徐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桂凤
检察员:徐斌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松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守,徐松林、李河平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398826****、138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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