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附**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号附**号。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 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刑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上午,买毒人员黎某某前往被告人徐某某住所向徐某某购买毒品。当日11时29分许,黎某某在徐某某住所楼下1楼处碰见徐某某,遂将100元毒资交给徐某某,徐某某收钱后,让黎某某在楼下等候,自己上楼回到位于2楼的家中,将一小袋海洛因装在烟盒内,然后从窗户扔下楼给黎某某,并看见黎某某捡起了毒品离开。交易完成后,黎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徐某某在随后下楼买菜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对徐某某人身安全进行检查、住宅进行搜查,对黎某某人身安全进行检查。民警从徐某某被抓获处旁边查获徐某某跌落的一个红色“黄果树”烟盒,内有由一团淡黄色餐巾纸包裹着的2小袋用方形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灰白色粉末、颗粒状海洛因疑似物(均净重0.08克)、在徐某某左侧裤子前口袋内查获人民币现金1600元(含毒资100元)、在徐某某上衣前口袋内查获一部黑色OPPO手机,从徐某某居住的住宅内查获1台黑色电子秤、大量方形透明塑料自封袋、红色、白色烟盒、3支一次性注射器及徐某某本人身份证一张;从黎某某处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小袋(净重0.08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书证扣押清单,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綦公鉴(电物)[2020]0101号检验报告、渝公鉴(毒品)[2020]3175号检验报告,抓捕、人身安全检查、搜查、称量、检材提取、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08克海洛因给黎某某以及徐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旁查获其跌落的两小包海洛因(净重0.16克)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系被抓获到案,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徐某某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及有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前科,本次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1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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