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60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大厦**酒吧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村**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山某某,曾用名山某元,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0********,傣族,初中文化,捕前在**大厦**酒吧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捕前在**大厦**酒吧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山某某、方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在昆明市西山区**酒店**酒吧门口路边,被告人徐某某因与被害人白某某发生口角,在工作微信群“**团”发信息要“所有兄弟下来”,继而在被害人一行三人将要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告人徐某某、山某某、方某等人将被害人白某某从出租车副驾驶位拉出后对被害人一行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方某、山某某向办案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徐某某、方某、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侬某某、何某某4人的证言;6.辨认笔录及相关材料;7.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0.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方某、山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白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情节恶劣,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云爽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山某某、方某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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