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抢夺,于2019年4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新沂市**镇**村**队徐某某家,将一辆黑色两轮雅玛哈牌摩托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诈骗
2020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找关系减刑、提供贩毒线索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3000元、周某甲人民币3000元、周某乙桑塔纳轿车一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81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电话联系彭城监狱服刑人员田某乙的姐姐田某甲,谎称可以提供线索帮助田某乙立功、减刑,但需要花钱,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田某甲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高流镇华丰村遇见周某乙,谎称到阿湖镇黑埠街办事需借用周某乙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该车至阿湖镇黑埠街时将车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3.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掌握贩卖冰毒人员的线索需要线索费,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周某甲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主动交待了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截屏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诈骗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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