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吴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律师:俞梅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租用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区**楼**号门市部,指使朱某甲出面以“**布艺”名义,采取先少量购买货物并支付货款再诱使供应商发货的方式,骗取**纺织有限公司朱某乙货款共计人民币636684元(价值为人民币677705.2元)的各类坯布。被告人徐某某在取得上述布匹后拒不支付货款,并将上述坯布送绍兴**染厂加工染色后低价销售,直至关闭门市部后逃匿。
2.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与焦某某、彭某甲(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租用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区**楼**号门市部,以“**布艺”和“焦某某”名义,经电话联系后,采用货到付款、先购买少量货物并支付货款再诱使供货商发货的方式,骗取江苏省**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货款为人民币1645351.82元(价值为人民币1828201.09元)的各类坯布。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在取得上述布匹后拒不支付货款,将其中1173341.81元的坯布送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染色,在拖欠绍兴**印染有限公司302186.82元印染费的情况下,将染色加工后的布匹低价销售,直至关闭门市部逃匿。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5日、6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甲纺织有限公司张某甲货款为人民币48040.65元的一米绒条坯布7625.5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52615.95元。
(2)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用品厂俞某某货款为人民币58218元的一米光条坯布9390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65730元。
(3)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乙纺织有限公司潘某某货款为人民币33890.85元的绒条遮光坯布5379.5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37118.55元。
(4)2016年7月9日、13日、17日、2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喷织厂罗某某货款为人民币226886.5元的单面光坯布35220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246540元。
(5)2016年7月5日、8日、12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丙纺织有限公司宋某某货款为人民币185350元的双面光坯布13998.5米、双面无光坯布1813.1米、高经密坯布9271.6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207544.48元。
(6)2016年7月9日、12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甲纺织有限公司杨某甲货款为人民币259409元的黑单面光坯布9676米、白一米条坯布5791米、黑一米条坯布5790米、黑双面光坯布12867米、白双面光坯布5790米、2973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284882.4元。
(7)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乙纺织有限公司谈某某货款为人民币11840元的单面光坯布1850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12950元。
(8)2016年7月3日、7日、10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丙纺织有限公司徐某甲货款为人民币331373.91元的毛条、单面绒、一米毛条、单面光等坯布51702.7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368101.93元。
(9)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丁纺织厂盛某某货款为人民币68428.4元的毛条、单面无光等坯布10063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76849.2元。
(10)2016年7月16日、1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湖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王某甲货款为人民币245993元的单面光坯布39676.4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277734.8元。
(11)2016年7月16日、1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杨某乙货款为人民币175921.51元的无光布9571.5米、特宽单面光坯布8356.4米。被骗布匹价值人民币19813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明细,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营业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通话记录详单,存款分户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货单、名片、店面图、汇款凭证等),关于对涉案布匹的价格认证,刑事判决书,人员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彭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张某甲、俞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宋某某、杨某甲、谈某某、徐某甲、盛某某、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倪某某、彭某乙、黄某某、方某某、傅某某、张某乙、侯某某、汪某某、詹某某、焦某乙等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人物照片辨认笔录;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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