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徐智某(绰号“徐志摩”),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园**栋**单元**室。2009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水平(曾用名梅浩),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宾馆附近一私房。2013年6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显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宏峰(曾用名方亮,绰号“猫”),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新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场**区**栋**室。2013年5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至2013年11月3日止。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中平(曾用名徐斌),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栋**室,住址同前。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小学。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晓艳,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楼。200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长火(曾用名彭长虎,绰号“虎哥”),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城**栋**单元**室。2011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2年5月26日止。2018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明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场**分场**队,现住江西省九江市**路**小区**栋**单元**室。2006年8月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9月2日止。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伟苟(绰号“狗呢”),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美雄,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里**号**室。2006年3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场**区**栋。2016年9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雪颖(绰号“甘蔗”),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小区**栋**室,现住湖口县**镇**宿舍。2011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林勇(绰号“酸奶”),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5日止。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超(绰号“大壮”),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7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锋锋,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大道**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座**室。2012年6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咏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学校**单元**室。2016年9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绊,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银行二楼。2016 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文杰(绰号“细光”),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同前。2015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城**栋**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九江市**城**栋**单元**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艳花(绰号“拉登”),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湖口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至2013年1月16日止。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路**号,现住九江市**小区**栋**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栋**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大道**巷**号,现住九江市**国际**栋**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口县**苑**栋**单元**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玉波(绰号“飞机”),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港**座**栋**室。2015年1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园**栋**单元**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磊,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路**号私房。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某甲”“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住址同前。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住址同前。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智某、梅水平、谢显超、方宏峰、王新平、徐中平、叶康、夏晓艳、彭长火、殷明亮、王伟苟、周咏彬、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朱明、张某甲、李艳花、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阳某某、夏玉波、吴美雄、李松、甘雪颖、邹绊、张林勇、张金超、张文杰、张某丙、舒磊、殷锋锋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某甲(另案处理)开始在湖口县“混社会”。1998年至2002年,欧某甲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雁列山隧道砂石供应承包商夏某甲和牛湖公路改造砂石供应商宛某甲退出经营,独自承揽该两个项目材料供应,“赚取人生第一桶金”。
2003年左右,欧某甲进入鄱阳湖、长江水域,采取盗采、超采等手段非法采砂,迅速积累资金。在此过程中,欧某甲招揽、拉拢当时“混社会”很有名气的陈某甲、吴某乙、张某丁(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手下成为小弟;欧某乙(另案处理)招揽、拉拢同样“混社会”较有名气的黄某乙、黄某丙(2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手下为欧某甲“站泵”;同时欧某甲召集欧某丙和吴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亲属在采砂船上帮忙,逐渐形成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具有三级以上层次,拥有一定经济实力,人数众多,并以暴力为后盾的违法犯罪组织。
2004年上半年,欧某甲指使陈某甲、吴某乙、张某丁等人带领从原星子县、九江市请来的“刀手”叶某甲、邹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暗杀手段,连续砍杀鄱阳湖采砂的竞争对手黄某丁,并且误将吕某甲砍成重伤,此案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黄某丁等原采砂人员均不敢到鄱阳湖采砂,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此为以欧某甲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案件。
2008年左右,欧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从采砂船“上岸”,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房地产项目等手段攫取巨额财产。2010年左右,欧某甲退居幕后,扶持欧某乙走上前台,大量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黄某丙、黄某乙、黄某戊、史某甲、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一大批“打手级”人物归入欧某乙手下,号称“阳氏家族”,大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基层政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
该组织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陈某甲、吴某乙、黄某丙、欧某丙、欧某丁(另案处理)、陆某某、史某甲、黄某戊、黄某乙、周某甲(另案处理)及王某丁(另案处理)为骨干,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90余人。
直接跟着欧某甲的有陈某甲、吴某乙、欧某丙、周某甲、王某丁、吴某丙、张某丁和被告人黄某甲、徐中平、吴某甲、杨某甲及刘某甲、欧某戊、王某戊、王某己、任某某、廖某甲、张某戊、徐某甲(8人均另案处理)。陈某甲、欧某丙、吴某乙、刘某甲、张某丁、王某丁主要负责打架斗殴,周某甲、吴某丙、王某戊、黄某甲主要负责做生意赚钱,徐中平、王某己、徐某甲担任司机,任某某、廖某甲、张某戊担任保镖,欧某戊、吴某甲、杨某甲负责管账。陈某甲带的小弟有曹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带的小弟有周某乙(另案处理)、徐某乙(已故);欧某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谢显超、方宏峰、廖某乙(另案处理),谢显超手下有被告人甘雪颖、邹绊、史某乙、唐某甲、周某丙(后3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方宏峰手下有被告人殷锋锋;王某丁带的小弟有黄某己、余某甲、徐某丙(均另案处理)。
直接跟着欧某乙的有欧某丁、陆某某、黄某丙、黄某乙、黄某戊、史某甲、黄某庚、李某甲、吕某乙、彭某甲、饶某甲、王某庚、朱某甲、沈某甲(后8人均另案处理)和王某辛、李某乙(2人已故)、周某丁、陈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殷明亮、高某甲、周某戊(2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彭长火、王新平、张某甲、阳某某、李艳花。欧某丁、黄某丙、黄某乙、黄某戊、黄某庚、史某甲、李某甲、周某丁、饶某甲、陈某乙、殷明亮、王某庚、王某辛、李某乙主要负责打架斗殴,吕某乙、高某甲、彭某甲、李艳花主要负责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赚钱,朱某甲、沈某甲、彭长火主要负责陪同吸毒,周某戊、王新平担任司机,张某甲、阳某某负责管账。欧某丁带的小弟有曹某乙、张某己、周某己(3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梅水平、叶康,张某己手下有被告人李松、沈某乙、周某乙、杨某乙、谢某甲(4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叶康手下有被告人张某丙、舒磊;黄某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夏玉波、夏晓艳、吴美雄、杨某丙、缪某某(后2人另案处理);黄某乙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徐智某、周咏彬、王伟苟、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沈某丙(另案处理),徐智某手下有彭某乙、饶某乙(2人均另案处理),彭某乙手下又有柳某甲、王某壬(2人均另案处理);黄某戊带的小弟有刘某乙、刘某丙、方某甲、王某癸、许某甲(5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明,刘某乙手下有叶某乙(另案处理),朱明手下有吴某丁(另案处理);史某甲带的小弟有王某子、叶某丙、徐某丁(3人均另案处理);李某甲带的小弟有汪某甲、张某庚(2人均另案处理);周某丁带的小弟有被告人张林勇、张金超、张文杰。
欧某甲、欧某乙等人要求手下小弟对老大绝对尊敬、服从,不能直呼老大姓名;做事要勇、要狠,打架一定要打赢;出了事要自己扛,不能供出老大;部分成员集中住宿,作案工具统一管理等。违反规矩要受到惩罚,黄某戊、黄某丙、吕某乙等均因违反组织规约受到欧某乙殴打。
(二)经济特征。该组织成员以组织势力为支撑,通过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手段,强取豪夺,聚敛巨额财产,用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在欧某甲、欧某乙组织领导下,在鄱阳湖、长江水域盗采超采砂矿,非法获利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币值均指人民币);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千余万元;高息放贷,“跟脚”催收,非法获利2亿余元;抬高房价,拒付欠款,殴打维权群众,在“巴黎春天”、江铜小区房产项目中非法获利2亿余元;强占“长包房”,收取“保护费”,消费不买单,敲诈“好处费”,以及强势插手棉花收购、煤炭经营、粗砂销售、索要干股等,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最后将部分赃款投资股票,去黑洗白,非法获利7千余万元。
为了维系组织的发展,欧某甲、欧某乙等人将所获赃款的一部分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奖励有功小弟,安排集中食宿、购买作案工具,探望服刑人员,慰问成员家属,提供躲风资金,出钱治伤看病等。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形成、发展、存续过程中,长期在湖口县境内实施暴力犯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欺压残害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81起,造成死亡3人(本方人员),重伤3人,轻伤21人,轻微伤30余人;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案件30起,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数千万元;此外还有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保险诈骗、洗钱等其他犯罪28起,违法事件4起。
(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湖口县境内称霸一方,在采砂、赌博、高利贷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湖口县境内近15年,从鄱阳湖采砂开始,通过“暗杀”手段迫使黄某丁等竞争对手退出,垄断整个湖口采砂行业。在湖口,开设赌场都必须经过欧某乙同意,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和KTV娱乐场所均有“阳氏家族”看场子收保护费。通过高利贷手段拖垮湖口几乎所有房地产开发商。此外,该组织还插手棉花收购、煤炭销售、汽车运输等其他行业,几乎所有能够赚钱的行业都能看到“阳氏家族”强买强卖的身影,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
该组织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特别是组织多起“暗杀”式故意伤害,在湖口县造成恐怖气氛,很多受害者摄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组织倚仗长期违法犯罪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在湖口县横行霸道,称霸一方,扰乱基层政权,腐蚀国家干部。欧某甲在舜德乡违章建房,乡村干部无人敢管;欧某丁等人与巡湖人员产生纠纷,将南北港水产场办公用房砸烂泄愤;“巴黎春天”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政府催收通知竟然拒收;一甲石矿工作组清算,工作组长受到欧某甲当面威胁;环卫所收费、渔政局执法,都有黑社会成员的身影……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保护伞”问题被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欧某乙等人供述及其他同案人供述,被害人戢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黄某辛等人证言,看守所上账凭证、高利贷借款凭证、采砂分红记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2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1故意伤害罪
1.为了垄断湖口采砂行业,欧某甲预谋砍杀竞争对手黄某丁。2004年2月23日,欧某甲给张某丁1万元,张某丁通过唐某乙联系到江某甲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欧某甲同时给陈某甲5000元,陈某甲找叶某甲,叶某甲找到黄某壬、陈某丙、“某丙”、“某丁”(均另案处理)两伙人在兴湖山庄汇合。当晚9时许,吴某乙带着欧某甲安排其购买的刀具,召集张某丁、陈某甲两伙人到黄某丁居住的湖口县土管小区附近,经吴某乙指认,陈某甲等人持刀冲进巷子将黄某丁砍伤。经鉴定,黄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04年2月27日晚,吴某乙、陈某甲得知鄱阳湖采砂竞争对手刘某丁的手下叶某丁住在香炉峰宾馆,即向欧某甲报告,欧某甲安排七、八个年轻人与吴某乙、陈某甲在现场蹲守。次日上午9时许,经吴某乙指认,蹲守在此的七、八个年轻人持刀砍杀从宾馆出来的叶某丁和叶某戊。经鉴定,叶某丁伤情为轻伤一级,叶某戊伤情为轻伤二级。
3.2004年4月,欧某甲再次指使邹某甲砍杀黄某丁,邹某甲带孔某某、李某丙到湖口多次踩点。同月24日21时许,邹某甲安排孔某某、李某丙、陈某丁、刘某戊、聂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砍刀在湖口县“零点网吧”,将坐在黄某丁之前打电玩位置的吕某甲砍伤。经鉴定,吕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4.2007年5月26日晚,黄某丙与黄某庚(已判刑)在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遇见杨某丁,黄某庚想起欧某乙曾说过杨某丁说了他的坏话,便联系黄某乙安排人来教训杨某丁,黄某乙安排两名小弟踢了杨某丁两脚。杨某丁叫来崔某甲等人带刀寻找踢他的人,黄某庚见状再次联系黄某乙安排徐智某、沈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到达现场,同时黄某丙也叫来黄某癸(另案处理)。聚集后,黄某庚要杨某丁下跪,杨某丁不从,徐智某等人便持刀对杨某丁砍杀。经鉴定,杨某丁伤情为轻伤甲级。
5.2007年7月,欧某甲让吴某丙、欧某乙(已判刑)等人去湖口各砖厂卖煤,**砖瓦厂因一直使用陈某戊的煤而拒绝购买,欧某甲指使欧某乙带人教训陈某戊。当月23日下午,吴某丙、欧某乙纠集黄某乙、王某庚(已判刑),黄某乙、王某庚又纠集徐智某、沈某丁、秦某甲(3人均已判刑)、闻某某、沈某戊、梅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砖瓦厂,误将林某甲当做陈某戊进行砍杀。经鉴定,林某甲伤情为轻伤乙级。
6.为了打压竞争对手,2008年2月,欧某甲给王某丁3万元找人砍杀周某庚。王某丁找彭某丙(另案处理)帮忙,当月21日0点30分许,周某庚带着女儿开车回家,彭某丙纠集张某辛、李某丁(均另案处理)尾随进入**小区,当着其未成年女儿的面砍杀周某庚。经鉴定,周某庚伤情为轻伤甲级。
7.2008年9月,因张某丁私自采砂,欧某甲给王某丁3万元找人砍杀张某丁。王某丁找彭某丙帮忙,并告知黄某丙。同年10月8日晚,黄某丙发现张某丁在“零点游戏室”,即告诉王某丁,王某丁通知彭某丙,彭某丙带蔡某甲、熊某某、冯某某、谈某某(均另案处理)进入游戏室将张某丁及在场的陆某某砍伤。经鉴定,陆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8.2008年11月24日,张某壬带人到欧某乙家楼下蹲守黄某丙,欧某乙觉得没面子,指使王某辛砍杀张某壬,王某辛让史某甲(已判刑)表现一下。当晚十时许,史某甲纠集曹某丙(已判刑)、被告人梅水平与徐某丁、周某辛、潘某甲、“某戊”、王某丑、王某寅(6人均另案处理)对张某壬、曹某丁等人砍杀。经鉴定,张某壬、曹某丁伤情均为轻伤甲级。
9.2009年,洪某甲开设赌博机室没邀欧某丙入股,欧某甲认为洪某甲不给其面子,指使欧某丙安排人砍杀洪某甲。欧某丙指使被告人方宏峰,方宏峰找来江某乙、殷锋锋(案发时未满16周岁),交给二人二把菜刀到**宿舍附近蹲守。同年7月27日2时许,洪某甲回家准备开门时被江某乙、殷锋锋砍伤。经鉴定,洪某甲伤情为轻伤甲级。
10.2010年初,欧某甲认为黄某丁向公安机关对其举报,指使欧某丙找人砍杀黄某丁。欧某丙随即安排被告人谢显超、方宏峰对黄某丁的住处和车辆“踩点”确认。2月18日晚,谢显超安排周某丙,周某丙叫来史某乙、被告人甘雪颖与方宏峰一起持砍刀在湖口县**小区门口守候黄某丁。当晚10时许,王某卯借用黄某丁的白色猎豹车回到**小区时,遭到方宏峰、甘雪颖等四人砍杀。经鉴定,王某卯伤情为轻伤甲级。
11.2010年6月6日晚,欧某丁和被告人张某甲在鄱阳湖大市场与万某甲发生争执,万某甲抓伤张某甲,欧某丁将万某甲踢倒,之后张某甲告知其父亲张某癸(另案处理),并一人到三里派出所报警验伤。万某甲接到派出所通知前来处理,张某癸与妻子被告人李艳花也赶到三里派出所,见到万某甲后,张某癸用拳脚殴打万某甲,被民警制止。陆某某接到欧某丁电话赶到派出所看情况,与张某癸、李艳花陪张某甲到湖口县人员医院治疗,在急诊室碰到万某甲,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互殴。经鉴定,万某甲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12.2010年3月中旬,黄某丙在九江市区被潘某乙砍伤。2011年3月11日18时许,黄某丙、刘某丙、杨某戊(均已判刑)在湖口县长鑫娱乐城看见潘某乙,黄某丙指使刘某丙、杨某戊叫人来砍潘某乙。杨某戊纠集杨某丙、王锦翔(另案处理)和刘某丙、方某甲在湖口县**附近出租屋内拿来砍刀,进入长鑫娱乐城将潘某乙砍伤。经鉴定,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13.2014年8月24日1时许,刘某己等人在湖口县鄱阳湖KTV消费未买单,该店经理曹某戊(已判刑)找来看场子的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乙纠集王某癸、叶某乙、殷某某、周某壬、余某乙、李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前往湖口**厂宿舍,持刀砍杀刘某己。经鉴定,刘某己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14.2014年6月,欧某乙安排被告人殷明亮跟脚李某己讨债,殷明亮多次催要未果被欧某乙责骂办事不力。2015年1月29日19时许,殷明亮纠集石某甲(已判刑)到李某己办公室将李某己砍伤。经鉴定,李某己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欧某乙给殷明亮1万元躲风。
15.2014年黄某戊(已判刑)曾向李某乙(已死亡)借款,因债务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9月10日21时许,李某乙等人在欧臣KTV唱歌时,黄某戊纠集许某甲、朱明、刘某丙、方某甲(5人均已判刑)持菜刀当欧某乙的面对李某乙、陶某甲砍杀,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欧某乙叫黄某戊自首,并协调双方家属赔偿谅解。经鉴定,陶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16.2016年11月,欧某乙带黄某丙和周某戊等人去张家界玩,途中黄某丙和周某戊发生口角。同年12月27日晚,黄某丙与王某戊、周某戊等人在好想来烧烤店吃宵夜,黄某丙想起之前的口角,便指使张某庚叫汪某甲一起来砍周某戊。张某庚找到李某甲和汪某甲,告知黄某丙要砍周某戊,李某甲让汪某甲同张某庚一起去。随后汪某甲、张某庚分别持柴刀、钢管前往烧烤店,将周某戊砍伤。经鉴定,周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欧某乙不让周某戊报案,叫黄某丙赔偿两万元私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丁、洪某甲等人陈述,证人袁某甲、陈某己等人证言,欧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2聚众斗殴罪
1.2004年5月20日晚,崔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刑)被王新平等人砍伤,吴某乙认为是吴某戊指使。当月27日,吴某乙安排曹某甲(已判刑)带着周某乙、周某癸、郑某甲、刘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持斧头、砍刀到吴某戊、鲍某甲经营的“客临凳娱乐城”进行打砸,双方互有损伤。
2004年6月16日晚,吴某乙(已判刑)为了挽回面子,带着彭某甲、王某丁、李某庚、董某某、沈某己(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持斧头等冲入“客临凳聚乐城”进行打砸,并与吴某戊、鲍某甲持刀相持,听到警笛声后逃离现场。
吴某乙羁押期间,欧某甲帮其上账,释放时,欧某甲请其吃饭接风。
2.2013年12月3日,吕某丙(已判刑)被沈某庚、周某子(均已判刑)等人殴打,黄某戊纠集被告人梅水平、刘某乙、吕某丙及崔某乙、吴某丁、王某癸、周某丑、方某乙、沈某辛、杨某己、周某寅(均已判刑)等人为吕某丙报仇,在鄱阳湖大酒店附近持刀互砍,造成施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黄某戊给吕某丙、崔某乙5000元躲风。
3.2014年8月16日晚,黄某戊与张某子(已判刑)得知杨某庚(已判刑)带人打砸其在湖口流芳乡开设的赌场,纠集被告人朱明、刘某丙、叶某丙、刘某乙、张某己(后2人已判刑)等人前往“救场”。刘某丙纠集方某甲、被告人夏晓艳等人,刘某乙纠集许某甲、叶某乙、王某癸、王某子(后3人已判刑)等人,张某己得到欧某丁同意后纠集谢某甲、周某乙、杨某乙、唐某甲、周某己等人,吴某乙得知后指使周某丁前去帮忙,王某丁得知后指使饶某乙、周某卯(另案处理)前去帮忙。黄某戊让大家把车牌遮拦,行驶至城山镇政府门口路段,遇见砸完赌场返回的杨某庚等人车队,黄某戊把车横拦在道路上,指挥众人持刀、钢管对杨某庚车队砍砸,并拦截其中一辆,将车上人员刘某辛(已判刑)砍伤。
4.2015年3月22日中午,欧阳锋、饶某甲等人在湖口县南北港水域钓鱼,与巡湖人员沈某壬等人发生冲突,周某丁通过刘某庚与沈某壬等人约定当晚在湖口县中医院侧门斗殴。欧某丁、饶某甲纠集黄某戊、曹某乙和被告人叶康、李松、梅水平、舒磊、张某丙、张林勇、张金超、张文杰与张某己、周某丁、刘某乙等人,沈某壬、刘某庚纠集夏某乙、严某某、周某辰等人(均另案处理)持砍刀、钢管在湖口县中医院大门附近斗殴,造成数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案发后,陈某甲出面找欧某乙协调,陈某甲代为赔偿2万元给饶某甲治伤,双方不再追究。
5.2015年12月17日晚21时许,黄某乙、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欧某丁开设的**KTV唱歌,沈某丙酒后与曹某己在欧某丁办公室打闹,欧某丁指使张某己等人将沈某丙赶出去。张某己、李松、梅水平(均已判刑)等人在推赶沈某丙的过程中与黄某乙、沈某丙等人发生争执。欧某丁责备张某己等人办事不力,并给张某己、李松、梅水平发信息“杀某己”,随即张某己等人分别去找沈某丙。李松带着沈某乙、叶某乙(已判刑)等人乘坐周某己驾驶的汽车在湖口县中医院附近发现沈某丙等人,李松持刀砍伤沈某丙,沈某乙被对方捅伤。
次日凌晨,黄某乙纠集梅某乙、周咏彬(均已判刑)等人与沈某丙汇合,沈某丙打电话给李松约到湖口新体育馆见面,李松经欧某丁同意,与张某己纠集梅水平、沈某乙、周某己、王某辰、叶某乙、周某午、周某未、张某丑、杨某辛(后4人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在马路上站成一排。黄某乙驾车看见被告人李松等人,直接加速朝人群撞过去,将王某辰、张某丑撞倒,并来回撞击三次。经鉴定,张某丑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辰伤情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6.2017年6月,因为周某乙被殴打一事,夏某乙(另案处理)与王某丁产生矛盾,双方多次约架未果。欧某乙得知此事,打电话给吴某己等人,希望调停二人矛盾但未成功,遂叮嘱王某丁小心一点。
2017年7月16日晚,夏某乙与王某丁约定到马影镇董埂村打架。夏某乙、沈某壬纠集周某辰、严某某、刘某壬、鲍某乙、沈某癸、廖某丙(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持砍刀、鱼叉等先行赶到董埂村新路上埋伏。17日凌晨1时许,王某丁纠集徐某乙、吴某庚、王某巳、廖某丁、徐某丙、张某辛、周某申(后6人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铁锹、菜刀、仿制手枪等前往约定地点,双方在董埂村新路上碰面后发生械斗,造成王某丁受轻伤、徐某乙死亡、多辆车辆撞毁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证人柳某乙、吴某辛等人证言,吴某乙、黄某戊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三)强奸罪
1.2010年下半年一天,欧某甲带人在湖口县土管小区“味晶私房菜”吃饭。席间欧某甲示意周某甲、刘某甲和吕某乙等人轮番向被害人刘某癸敬酒,将刘某癸灌醉后,周某甲、刘某甲协助欧某甲将刘某癸带至欧某甲位于湖口三里街的典当行,欧某甲趁刘某癸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2012年5月,欧某乙让沈某子(另案处理)带女孩子给其玩,沈某子将柯某甲带到九江市**路**城**号**幢**栋欧某乙租住的房子。欧某乙向柯某甲表明身份,讲述其混社会的经历后,将柯某甲扑倒床上,强行脱其衣服,与柯某甲发生性关系。
3.2013年上半年一天晚上,欧某乙强迫潘某丙到湖口县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强行脱掉潘某丙外套,意图与潘某丙发生性关系,潘某丙极力反抗,声称报警,并打电话向李某甲求救,李某甲过来敲门,潘某丙开门趁机逃离。
4.2013年左右,潘某丙带江某丙到鄱阳湖大酒店欧某乙的长包房玩,欧某乙安排江某丙到另外房间休息,自已吸毒后进入该房间,强行脱去江某丙的衣服,与江某丙发生性关系。此后欧某乙多次叫江某丙到湖口鄱阳湖大酒店、海正假日大酒店、君安大酒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5.2013年一天下午,江某丙带金某某到欧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欧某乙将金某某推倒床上,抓住双手,用身体压着,并进行殴打,强行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6.2013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欧某乙以打砸鄱阳湖KTV、殴打工作人员相威胁,强迫高某乙到海正假日大酒店长包房,命令高某乙脱掉衣服,强行与高某乙发生性关系。
7.2014年7月一天晚上,欧某乙得知鄱阳湖KTV新来了一批陪酒女子,要求KTV营销经理曹某庚(另案处理)带女孩子来看看。曹某庚带曹某辛等人到君安大酒店欧某乙长包房,欧某乙要求曹某留下,曹某辛害怕欧某乙的势力不敢反抗,被欧某乙强行发生性关系。
8.2015年下半年一天下午,欧某乙叫张某寅到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强行脱其衣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寅极力反抗,欧某乙打了两个耳光,张某寅准备跳楼,欧某乙遂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刘某癸、柯某甲等人陈述,证人曹某戊、杨某壬等人证言,欧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四)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
(1)2005年下半年,欧某甲指使陈某甲砍杀周某庚,陈某甲指使曹某甲,曹某甲指使周某酉(另案处理),周某酉纠集李某辛、周某丑、徐某戊、周某戌、曹某壬、徐某己、“某庚”(均另案处理)于2005年12月6日中午,在湖口县双钟小学附近满汉酒家门口,持钢筋、菜刀将周某庚及同其一起吃饭的谭某甲、陈某庚、骆江龙殴打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庚、谭某甲、陈某庚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甲级。
(2)2006年一天,欧某甲指使陈某甲殴打沈某丑,陈某甲指使曹某甲等人在湖口县双钟小学对面叶文理发店前将沈某丑打伤。
(3)2006年,欧某甲因吴某壬拒绝其承建南北港堤坝除险加固项目,指使陈某甲殴打吴某壬,陈某甲安排史某丙办理,史某丙指使李某壬,李某壬纠集程某甲、袁某乙等人(后4人均另案处理)于同年3月30日在湖口县农业局门口将吴某壬打伤。经鉴定,吴某壬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4)2006年8月29日,欧某乙想入股崔某丙棉花收购,遭到拒绝,即指使秦某乙带王某午、李某癸、黄某子(后4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凰村棉花收购点用木棍将崔某丙打伤。2006年8月31日,秦某乙又指使崔某丁(另案处理)、黄某子、李某辛在棉花收购点持刀威胁崔某丙,崔某丙被迫退出凰村棉花收购。经鉴定,崔某丙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5)2007年3月11日,欧某乙指使黄某丙将刘某子砍伤。经鉴定,刘某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6)2009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艳花怀疑刘某丑打牌时“黑”了她的钱,便打电话给其女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打电话给欧某丁,欧某丁纠集黄某乙和高某甲等人来到李艳花家,李艳花将刘某丑叫上三楼,让刘某丑退钱,刘某丑不承认作㢢,黄某乙、高某甲等人殴打刘某丑,引起二楼玩耍的周某亥、邹某乙等人上楼察看。黄某乙等人便对周某亥、邹某乙殴打,将邹某乙头部砍伤,周某亥在逃跑中被黄某乙用石头将头砸伤,在大街上被黄某乙一起的另外两人砍伤。经鉴定,周某亥的伤情为轻伤甲级,邹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7)2009年冬天,欧某甲认为欧某丙第一次砍伤洪某甲伤情太轻,再次指使欧某丙安排人砍杀洪某甲,欧某丙指使被告人谢显超,谢显超纠集甘雪颖、邹绊(2人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邹某丙在春江花苑小区外茶楼门口将洪某甲砍伤。
(8)2010年7月16日下午,欧某甲、欧某丙、张某丁与王某己等人在马影镇北棉场珍珠养殖厂水面钓鱼,承包人邹某甲安排左某某、赵某甲前去阻止。欧某丙、张某丁与王某己持木桩殴打左某某。经鉴定,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9)2010年9月14日,因沈某子拒绝去九江陪侍客人,欧某甲指使黄某乙和高某甲在海正假日大酒店大厅殴打沈某子,经鉴定,沈某子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10)2011年,徐智某(已判刑)带领彭某乙、柳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湖口县君安大酒店KTV看场子。同年6月一天,曹某癸、刘某寅等人消费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彭某乙、柳某甲等十余人将刘某寅打伤。事后,曹某癸等人在金沙湾将徐智某手下柳某丙砍伤。徐智某召集彭某乙等人寻找曹某癸等人报复。7月27日晚,徐智某、彭某乙等人在民间食府碰到曹某癸一起的崔某戊,将崔某戊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11)2012年下半年,因鲁某甲在公安机关检举欧某乙,欧某乙、黄某戊在华祥苑茶楼用拳头、板凳等殴打鲁某甲,并逼迫鲁某甲下跪。
(12)2013年1月13日晚,吕某乙与释某某发生口角,吕某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释某某头部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第二天,欧某乙、吕某乙到医院看望释某某,要求释某某不追究吕某乙责任,释某某迫于欧某乙压力未报案。
(13)2013年左右的一天晚上,袁某丙与刘某乙等人在湖口鄱阳湖KTV里唱歌,袁某丙花300元点了一个女孩陪侍,之后欧某乙叫该女到鄱阳湖大酒店长包房陪侍。袁某丙陪同该女来到欧某乙房间门口,借着酒劲大喊欧某乙名字,彭长火等人殴打。
(14)2013年10月一天晚上,欧某甲听说曹某子在外说他被人砍断脚筋,纠集周某甲、刘某甲以及王某丁等人在都昌县东湖宾馆对曹某子进行殴打,并逼迫曹某子下跪认错。
(15)2013年底,张某卯酒后发信息辱骂欧某乙,一个月后,张某辰带张某卯到鄱阳湖大酒店向欧某乙赔礼道歉,欧某乙用烟灰缸、拳头打砸张某卯,周某戊让张某卯下跪。
(16)欧某乙因高某甲私自讨要赌债、不给其面子等原因指使黄某丙砍杀高某甲。2014年3月5日,黄某丙纠集被告人吴美雄、被告人夏玉波、王伟苟、喻某甲、叶某己(后2人均另案处理)在湖口县三里街中国银行门口,持砍刀追砍高某甲,将高某甲汽车的挡风玻璃砸毁,将高某甲左臂砍伤。
(17)2014年一天下午,欧某乙与被告人彭长火等人在君安大酒店吸毒,刘某卯怀疑女朋友与欧某乙发生性关系,冲到欧某乙房间门口砸门,被欧某乙与彭长火等人殴打,被逼下跪。
(18)2014年3月7日前后,欧某丁与刘某辰、石某乙等人想从叶某庚处低价购买沙子,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叶康等人对叶某庚进行殴打,用砖块等将叶某庚头部砸破。事后,欧某乙让欧某丁、刘某辰、石某乙等人向叶某庚赔礼道歉,赔偿0.5万元医药费私了。
(19)2015年3月9日晚,欧某丁、陆某某、黄某乙等人来到鄱阳湖大酒店KTV总统包厢,因嫌弃音响师何某某维修音频设备时间太长,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并砸毁茶几、酒杯等物品。
(20)2015年3月一天,陆某某、史某甲到周甲甲家帮“某辛”拿回质押的车辆。商谈过程中,陆某某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将周甲甲头部砸伤,史某甲见状,与陆某某一起对周甲甲实施殴打。事后,经欧某乙调解,陆某某赔偿周甲甲医药费1万元。
(21)2015年3月21日晚,黄某丙、李某甲与沈某丙、周某乙等人在鄱阳湖KTV唱歌期间,与万某乙、胡某甲、陶某乙、朱某丙等人发生争执,黄某丙打了陶某乙两巴掌,万某乙挥拳殴打黄某丙,李某甲、沈某丙、周某乙等人上前围殴万某乙、陶某乙,其中李某甲持棒球棍参与殴打,陶某乙被迫跪在包厢门口,万某乙被追打至1楼昏倒在地,胡某甲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也遭到黄某丙等人的殴打。
(22)2015年4月2日晚,黄某乙向**KTV老板周甲乙提出收保护费、供应酒水的要求,遭到拒绝,黄某乙持啤酒瓶和被告人周咏彬、王某甲、王某丙对周甲乙进行殴打,逼其下跪。经鉴定,周甲乙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3)2015年5月,“**”269户业主不满开发商强行搭售车库建立维权群,业主胡某乙得知有10余户自愿购买了车库,将此信息发到维权群中。欧某甲指使周某甲将胡某乙带到“**”售楼部二楼乒乓球室,与任某某、廖某甲、被告人徐中平等人多次用扇巴掌、脚踢的方式殴打胡某乙,强迫胡某乙面壁下跪,长达3个小时。胡某乙妻子曹某丑将此消息发布到网上,欧某甲又指使周某甲、徐中平等人将曹某丑带到“**”售楼部一楼,使用扇巴掌、揪头发的方式对曹某丑进行殴打。胡某乙夫妇因惧怕欧某甲报复没有报案。
(24)2015年10月左右,因柯某乙建立**269户购房户维权QQ群,欧某甲指使周某甲、任某某、廖某甲、被告人徐中平将柯某乙带至**地下车库进行殴打,逼其下跪。之后欧某甲将柯某乙带到办公室,威胁、逼迫柯某乙当面解散维权群。
(25)2015年10月26日下午2点,欧某甲以徐某庚带人到县政府上访为由,与廖某甲、任某某、被告人徐中平将徐某庚带到**16号楼车库进行殴打,逼其下跪。
(26)2015年至2016年期间,欧某乙为了逼迫吴某丙还债,多次安排史某甲等人采取跟脚、用油漆在房门上写大字、殴打等方式逼迫吴某丙还债。
2016年3、4月的一天,欧某乙指使史某甲、陆某某将吴某丙从九江押回湖口彭蠡茶楼,与陆某某、史某甲一起将吴某丙打昏在地,再用冷水将其淋醒,提出两条路给吴某丙选择,一是叫其妹妹吴某甲与欧某甲离婚,用分割的家产还债;二是让吴某丙喝农药死掉,并让潘某丁(另案处理)拿出钾氨磷农药放到吴某丙面前,吴某丙拿起农药准备喝掉,被潘某丁抢下。
2016年6月,欧某乙再次把吴某丙叫到彭蠡茶楼进行殴打,陈某乙持木凳猛砸吴某丙背部让其下跪。欧某乙强行取下吴某丙佩戴的卡地亚牌手表,并安排陆某某、史某甲将吴某丙家的一套红木家具强行拉走。经鉴定,手表价格5.25万元、红木家具价格6.0158万元。
(27)2017年2月,欧某丁请李某子承建**KTV消防工程,因工资结算产生矛盾。当月10日下午,欧某丁指使吴美雄打电话威胁李某子,并指使叶康、王某丑教训李某子。当日傍晚,王某丑纠集周甲丙、谢某乙、陶某丙在仙客来酒店门口,蒙面持甩棍对李某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子轻微伤。
(28)2017年4月5日前后,因陈某辛将欧某甲与刘某巳在维也纳酒店开房一事透露给刘某巳丈夫,欧某甲在欧臣酒店二楼逼陈某辛下跪,指使周某甲殴打陈某辛、拍摄陈某辛下跪视频,强迫陈某辛当着**银行九江市分行行长、纪委书记、副行长的面赔礼道歉。
(29)2017年6月,夏某乙等人在**投资公司殴打周某乙,欧某丁觉得面子受损,指使周某己带人教训夏某乙。2017年6月21日,周某己带张某巳、许某乙、周甲丁、陈某壬(另案处理)等人在喜事汇酒店附近找陈某癸逼问夏某乙去向未果,用砖头、琉璃瓦等工具殴打陈某癸,陈某壬用匕首将陈某癸背部刺伤。事后,欧某丁去医院看望,给陈某癸1.5万元。
2.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2007年1月,欧某甲怀疑饶某丙举报其开设赌场,指使欧某乙对饶某丙进行报复。同月17日晚,欧某乙纠集手下对饶某丙家大门进行打砸,之后多次到路上对饶某丙进行围堵,均被饶某丙躲过。经石某乙等人调解,饶某丙向欧某甲下跪道歉,并赔偿给欧某甲0.18万元。
(2)2009年6月,欧某乙指使王某辛到都昌人开设的赌场放“蒌子”(指在赌场放高利贷)搞钱。同月22日上午,王某辛纠集黄某丙、黄某庚和沈某丙等人到湖口流芳乡沙港村,找沈某寅要2万元“头钱”,导致王某辛被赌场上的袁某丁(已判刑)刺死。
(3)2009年,戢某某建设**小区,原拆迁户柯某丙在已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多次带人携带斧头、钢管到工地阻工,戢某某得知闹事人员是跟着欧某乙的小弟,找欧某乙、欧某甲协商,二人均要戢某某出10万元钱给柯某丙,戢某某给了6万余元后,**小区才得正常施工。
(4)2009年至2017年,沈某甲在湖口县多家餐馆、水产品店、宾馆等强行欠账消费,累计消费未付款9万余元。2015年左右,水产品店老板张某午多次向沈某甲讨要欠款,欧某乙通过恐吓方式强行要求张某午不要再讨要欠款。
(5)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13日,欧某乙、陆某某、李某甲、史某甲、刘某甲、欧某丁和被告人谢显超、彭长火、吴美雄等人强占鄱阳湖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169.8321万元。
(6) 2014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29日,欧某乙、李某甲、陆某某、吴某乙和周某戊等人强占海正假日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47.6279万元。
(7)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欧某乙强占湖口维也纳智好酒店客房,消费金额6.704万元。
(8)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欧某乙、黄某丙强占君安大酒店客房,消费金额54.565万元。
(9)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欧某乙多次带人到皇家一号KTV消费,消费金额10万余元。黄某丙、黄某乙、史某甲以及沈某丙等人也多次带人到皇家一号KTV消费,消费金额0.958万元。
(10)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欧某乙、欧某丁、黄某丙、黄某乙以及周某丁、被告人彭长火多次在鄱阳湖KTV消费,消费金额19.4514万元。
(11)2014年底,**娱乐会所开业期间,欧某乙纠集手下马仔二十余人找会所老板李某丑,欲在此看场子收保护费,遭到李某丑拒绝,为免欧某乙带人闹事,李某丑答应欧某乙在**KTV免单消费。自2014年底至2017年底,欧某乙在**KTV共计消费8万元。
(12)2018年至2019年,欧某乙在李某丑开设的**娱乐会所免单消费0.5万余元。
(13)王某未(已不起诉)与王某申因修建院墙产生纠纷,通过徐某辛找王某戊帮忙。2017年2月26日晚,王某戊纠集李某甲和汪某甲、黄某丙(已判刑)、陈某子、缪某某、柳某丁、黄某丑(后4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舜德至流芳公路王老湾村口,用钢管打砸王某酉驾驶的奇瑞牌轿车。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格2725元。
(14)2017年3月,**石矿欲将运费由每吨13.5元降至每吨12元,引起部分司机抗议。同月8日晚,黄某丙(已判刑)、王某戊、被告人王新平、徐某壬(另案处理)商议,王某戊带头停止拉货,徐某壬出面教唆其他司机停运,黄某丙、王新平带人阻止拉货的司机,由黄某丙出面找**石矿谈判,把运费提高至原价,从中赚取0.5元/吨的差价。次日12时许,黄某丙、王新平纠集郑某乙(已判刑)、缪某某、吴某癸、袁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石矿,在均桥镇往付垅乡路口处,发现装载石矿前往柘矶码头的货车赣G*****,缪某某驾车把货车拦停,和郑某乙、吴某癸、袁某戊一起拿钢管对货车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当日下午,黄某丙得知还有车辆拉货,再次纠集郑某乙前去柘机码头,拿钢管将正在拉货的赣G*****号货车的前门玻璃及左前门钣金砸毁。经鉴定,赣G*****货车损失价格1550元,赣G*****货车损失为710元。
3.恐吓他人
(1)2013年6月至12月,欧某甲为了找刘某午追讨高利贷债务,指使欧某丙和被告人徐中平及张某戊、王某丁,欧某丙又纠集被告人谢显超及徐某甲、王某己、唐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在厦门国际会展酒店、厦门磐基皇冠假日酒店、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公司、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珠海刘某午家中、北京五洲大酒店、北京格兰云天大酒店、北京奥运村别墅刘某午家等地对刘某午进行“跟脚”(24小时贴靠滋扰,以下同)。
(2)2014年,欧某乙指使被告人殷明亮“跟脚”李某己催要20万元高利贷,严重影响李某己的工作和生活。
(3)2014年6月,吴某子邀彭某丁共同借款400万元给柳某戊,柳某戊不能按期归还,彭某丁便找吴某子偿还自己出资的209万元及每月5%的利息。截止2015年5月10日,吴某子尚有50万元未还清,彭某丁通过万某丙找到欧某乙帮忙追讨,欧某乙安排黄某乙对吴某子“跟脚”,黄某乙纠集被告人王伟苟、被告人王某甲、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24小时贴身跟随吴某子,直至2015年6月中旬。
(4)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欧某甲、欧某丙先后安排被告人徐中平、谢显超及王某己、周某丙“跟脚”王某戌催要5000万元高利贷,严重影响王某戌的工作和生活。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1)2015年3月22日下午4时许,欧某丁、饶某甲在湖口县南北港水域钓鱼,与巡湖人员发生争执,饶某甲头部被打出血。欧某丁、饶某甲纠集黄某戊、曹某乙和被告人梅水平、叶康、李松、张某丙、舒磊、张金超、张林勇、张文杰与张某己、周某丁、林某乙(已判刑)、刘某乙、吴某丁等人,带着钢管、砍刀等工具到南北港水产场报复,因未找到巡湖人员,饶某甲、欧某丁等人随意殴打职工,打砸南北港办公楼门窗,严重影响南北港水产场工作秩序。
(2)2017年2月一天晚上,欧某甲与刘某巳入住湖口县维也纳智好酒店901房间,刘某巳丈夫郭某甲到酒店敲打房门,欧某甲让任某某、廖某甲带走郭某甲,叫欧某丙、欧某丁带人赶往酒店。欧某丙、欧某丁纠集被告人徐智某、谢显超、甘雪颖、殷锋锋、叶康、王某乙、邹绊与周某己、彭某乙、周某乙、王某壬、柳某甲、饶某乙、谢某甲等人聚集在维也纳酒店门口、大堂、停车场等处,长达数小时,禁止人员进出,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欧某乙、陈某甲等人供述及其他同案人供述,被害人周某庚、沈某丑等人陈述,证人许某丙、洪某乙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等。
(5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9月一天,欧某乙在万某丙(另案处理)办公室聊天时,万某丙送给其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欧某乙将该手枪带回湖口县君安大酒店房间向吴某乙等人炫耀,后交给其妻子阳某某藏在九江市**小区家中的保险柜内。2017年5月,应万某丙要求,欧某乙让黄某丙跟着阳某某到家中取枪后交给“某壬”(另案处理)。几天后,“某壬”打电话告诉黄某丙枪是坏的,经欧某乙同意,黄某丙从“某壬”处拿回手枪。2017年6月,黄某丙将手枪交给王某丁,同年7月17日王某丁与夏某乙等聚众斗殴中使用了该手枪。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击发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枪支的定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欧某乙、黄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6非法拘禁罪
1.2015年9月,欧某乙将吴某子欠其50万元的债务转给杨某癸,并安排黄某丙跟着杨某癸,挡下其他向杨某癸逼债的人,达到先还钱给欧某乙的目的。由于杨某癸一直未还清债务,2016年1月底,杨某癸同黄某丙一起去南昌准备找朋友赊一些轴承,欧某乙指使黄某丙不准杨某癸离开,并安排郭某乙、周某戊开车把杨某癸从南昌带回湖口与其见面,逼迫杨某癸还钱。当晚,欧某乙安排郭某乙、周某戊把杨某癸控制在湖口县君安大酒店一房间不准离开。第二天,朱某甲在欧某乙授意下让徐某丙带人跟脚杨某癸,将杨某癸限制在湖口县东升宾馆四、五天,直到2016年2月6日才让杨某癸离开回家。2016年3月,在欧某乙授意下,朱某甲将杨某癸放在仓库的螺纹钢卖了约1万元。
2.2015年7月和2016年6月,欧某乙为了找吴某丙还债,先后两次安排陆某某、史某甲找人“跟脚”吴某丙,史某甲安排叶某丙、徐某丁、王某子分别在湖口县鄱阳湖大酒店、君安大酒店及吴某丙在九江市**小区的家中,第一次限制吴某丙人身自由约七天 ,第二次限制吴某丙人身自由约十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癸、吴某丙陈述,证人张某未、柯某丁等人证言,欧某乙、黄某丙、朱某甲、陆某某、史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7抢劫罪
2014年3、4月一天晚上,欧某乙召集陶某甲、柳某己、蔡某乙、刘某未到其位于湖口县**小区住处以“推火车”的方式赌博,不允许自带赌资,安排史某甲在赌场上放贷,抽取5%的利息,每盘结束后按照10%至50%不等的比例向赢家抽水放进“水箱”,并用“水箱”中的水钱向参赌人员循环放贷。期间,刘某未输了20万元后想走,欧某乙不允许某甲行要求其继续赌博。至次日凌晨陶某甲输了10万元、蔡某乙输了约20万元、刘某未输了30万元、陈某丑输了约17万元,除柳某己赢了3万元,其余部分全部被抽水抽走,散场后柳某己不敢将赢钱全部拿走,拿出2万给欧某乙,自己只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未、蔡某乙、陈某丑、陶某甲陈述,证人柳某己证言,欧某乙、史某甲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8敲诈勒索罪
1.**粗砂有限公司共有原始股份18股,2004年左右的一天,欧某甲带领陈某甲等人到**粗砂公司砂场,采取堵路、断电等手段扰乱**粗砂公司正常经营,之后通过个别股东提出入股,股东们迫于压力同意。欧某甲以其砂场原有的破旧皮带机(价值约0.8万元)和2万元,在原始股份的基础上新增12股,分给欧某乙、陈某甲和欧某丙等人。从2003年到2006年期间,共分红约50万元。
2.2010年10月一天晚上,鲁某甲在欧某乙、黄某丙等人开在叶某辛家的赌场赌博。次日凌晨,因参赌的蔡某乙输光了钱,在等人送钱来时,赢了钱的鲁某甲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离开,赌场被迫散场。欧某乙得知情况后让黄某丙、高某甲等人打电话将鲁某甲找回继续赌博,鲁某甲未接电话,高某甲等人遂驾车到鄱阳湖大市场一带寻找鲁某甲。后黄某丙打电话让鲁某甲回来解决此事,并称欧某乙要求其退回所赢的36万元,鲁某甲说没那么多钱,经黄某丙请示欧某乙同意只退10万元,后鲁某甲通过黄某丙转交欧某乙10万元。
3.2010年12月,屈某甲与袁某己合伙在**小区家中开赌场.欧某乙得知后,要袁某己、屈某甲给王某庚、吴某乙和黄某庚各5%干股,屈某甲、袁某己迫于欧某乙的势力,被迫同意。经王某庚和吴某乙催要,袁某己分给王某庚1.8万元,屈某甲分给吴某乙1万元,黄某庚因是屈某甲前夫没要分红。
4.2010年左右,吴某乙等人经常到徐某癸的**娱乐城闹事,徐某癸找到欧某乙,请他约束手下吴某乙。欧某乙提出要徐某癸每个月交0.2万元钱的保护费给吴某乙,让吴某乙帮她看场子,徐某癸不得不同意。后吴某乙连续4个月在**娱乐城领取保护费共0.8万元。
5.2011年左右,欧某乙了解到游戏厅是个暴利行业,多次让吴某乙、黄某丙和被告人王新平等人到游戏厅要股份或收取保护费。后王新平、吴某乙、黄某丙经常一起到徐某癸的**娱乐城闹事,徐某癸即找到他们的“老大”欧某乙,想他约束自己手下。欧某乙提出要徐某癸每个月交保护费给吴某乙,让吴某乙给她看场子,因之前吴某乙在**娱乐城看过场子,徐某癸要求将保护费交给王新平,欧某乙同意。后王新平连续3个月在**娱乐城领取保护费共0.9万元。
6.2011年,彭某戊(已故)邀集王某亥(已判刑)、屈某乙(已不起诉)、陶某丁、黄某寅(另案处理)等人租用王甲甲位于湖口县**小区的门店开设**娱乐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进行赌博营业,欧某乙得知后,向彭某戊索要7.5%干股给王新平,价值2.4万元。
7.2011年上半年,王甲乙、郑某丙、王甲丙合伙中标湖口县通站大道延伸段工程,欧某乙、陈某甲在未投标该工程的情况下,以自己投标亏钱为由,找王甲乙要20万元好处费,王甲乙不得不同意,后王甲乙、郑某丙、王甲丙三人凑钱将20万元交给欧某乙,欧某乙与陈某甲各分得10万元。
8.2012年5月,湖口县**置业有限公司启动**商务中心项目,总经理石某乙拟将土方工程交给李某寅,欧某乙要求李某寅让他和吴某乙入干股,李某寅被迫同意。后李某己将该土方工程转包给余某丙获利20.4万元,分给欧某乙和吴某乙每人6.8万元。
9.2012年11月,黄某戊和张某子带刘某乙、王某癸、许某甲、方某甲、吴某丁、刘某丙和被告人朱明等人在鄱阳湖KTV“看场子”,每月收取1万元。2014年10月,欧某乙指派陆某某安排饶某甲和周某丁分别带人到鄱阳湖KTV“看场子”,每月由陆某某收取保护费2.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金超、张文杰参与看场子2个多月,被告人张林勇参与看场子1个月。2015年3月,陆某某等人将保护费提高到每月2.9万元。2015年5月、8月饶某甲、陆某某先后退出,周某丁继续以每月2万元看场子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收取1.2万元,2016年4月收取0.7万元。以上黄某戊等人共收取保护费23万元,欧某乙、陆某某、周某丁收取保护费42.9万元,饶某甲参与收取保护费18.3万元。
10.2013年,湖口县**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安置小区,欧某甲提出要将强电工程给欧某丙做,在场股东均不敢反对。因欧某丙没有做该项目的资质,江某丁、戢某某等股东担心工程质量问题,即找欧某甲商量给欧某丙点钱,让欧某丙不要插手该工程,欧某甲提出要给30万元。后欧某甲将此事告诉欧某丙,欧某丙即将杨某甲的账户告诉江某丁,2014年3月17日该公司转账30万元到杨某甲账户。
11.2013年3月,欧某乙安排史某甲和沈某丙、周某戊到**KTV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周甲乙因畏惧欧某乙的势力被迫同意。其中,史某甲和沈某丙一起看了3个月的场子,每人每月收取0.3万元,此后周某戊接替看了4个月场子,每月收取0.4万元,期间周甲乙因未及时交纳保护费被周某戊殴打。
12.2014年1月,欧某甲要求石某乙将**城(后改名为**天)**栋**单元**室、**室两套房产备案给欧某己折抵90万元欠款。同年1月29日,欧某甲从芦某某手中受让76%股权,要求欧某己将上述两套房产交还公司,欧某己不同意,欧某甲和廖某甲在办公室殴打欧某己,欧某己被迫同意。第二天欧某戊受欧某甲指使带欧某己去办理备案撤销。经鉴定,两套房价值人民币93.683888万元。
13.2014年3月,王甲丁与柳某庚合作运风化石被王某戊看到,王甲丁担心王某戊会找麻烦,便与柳某庚商议给王某戊800元钱好处费。次日晚王某戊以王甲丁给的好处费太少为由,伙同徐某丙初在柘矶码头对王甲丁进行殴打,让王甲丁下跪并逼问柳某庚的下落,后要王甲丁带他们找柳某庚,因未找到便将王甲丁带至西门渡口,用麻绳将王甲丁捆绑推至水中,逼王甲丁打电话叫柳某庚到渡口。后在张某申、张某酉的劝说下,王某戊提出王甲丁、柳某庚必须每人给他0.5万元钱。次日,王甲丁、柳某庚因害怕王某戊还会报复他们,便通过王某戊的师傅廖某戊出面协调,交给王某戊0.5万元。
14.2014年10月22日,欧某乙与借款人柳某己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柳某己以**街13间宅基地使用权抵付160万元欠款,安排陆某某与柳某己对接。2014年底,欧某乙以宅基地不好卖为由,安排陆某某“跟脚”柳某己继续还款,柳某己惧怕欧某乙的势力,于2015年2月至5月先后筹借了价值7.025万元的烟酒、24万元现金交给陆某某。此外,“**”休闲养生会所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租用柳某己“**”地下车库的12.5万元租金被欧某乙强行收走。
15.2015年3月一天,黄某丙等人在鄱阳湖KTV将万某乙打伤,为免受追究,黄某丙要吴某丑帮他赔钱,吴某丑不同意。欧某乙知道后,要求吴某丑赔偿万某乙1.5万元,吴某丑被迫同意,并于同年5月14日与万某乙签订调解协议,赔偿万某乙1.5万元。
16.2015年6月,欧某乙、陆某某和被告人阳某某等人与吴某子、张某未、杨某癸在湖口县龙腾茶楼“过账”,杨某癸欠张某未的钱,张某未欠吴某子的钱,吴某子欠欧某乙的钱,“过账”后杨某癸欠欧某乙的钱,吴某子与欧某乙之间的债务两清。达成协议后,欧某乙和阳某某以不归还吴某子的欠条相要挟,索要10万元“好处费”,吴某子被迫给阳某某5万元。2016年3月,欧某乙和阳某某以杨某癸没有还钱为由,强迫吴某子每月归还0.2万元,经陆某某两次催收,吴某子被迫于2016年5月至11月,分7次向阳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共1.4万元。
17.2017年2月,黄某丙因帮王某未打砸王某酉轿车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多次打电话向徐某辛要钱躲风,徐某辛不堪其扰,被迫给黄某丙1万元。2017年4月2日,黄某丙不断打电话找王某未索要1万元生活费,王某未为息事宁人通过微信转给黄某丙1万元。几日后,黄某丙又以网上追逃影响其做工程为由,多次打电话要求王某未给其30万元,并以王某未的生意和家人相威胁。王某未通过王某戊找到欧某乙,欧某乙告诉黄某丙王某未是其老乡,叫黄某丙不要找他麻烦,黄某丙遂将要价降至15万元。王某未于同月10日至12日分4笔向黄某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个体工商户信息、招投标资料、收条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吴某寅、王甲丁等人陈述,证人陈某寅、秦某丙等人证言,欧某乙、陈某甲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九)强迫交易罪
1.2007年7月,欧某甲指使吴某丙、欧某乙(已判刑)等人去湖口各砖厂卖煤,将**砖瓦厂的林某甲当成原在该厂销煤的陈某戊砍伤,之后王某庚和吴某丙、欧某乙等人到各砖厂销煤,各砖厂老板害怕被吴某丙、欧某乙等人找麻烦,被迫购买500余吨煤,每吨360元,价值共计18万余元。吴某丙等人最后收到10万余元货款。
2.2011年初,王某戊看中**小区**栋**单元**室,找欧某甲帮忙还价。欧某甲找到开发商王某辰,要求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戊。王某辰害怕得罪欧某甲便让王某戊先登记,之后拖了几个月未办手续,王某戊多次到售楼部吵闹。欧某甲得知后,让王某辰尽快办手续,王某辰被迫同意。2012年1月3日,王某戊与湖口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47.89662万元,王某戊实付30万,王某辰自已向公司补交购房款17.8966万元及房屋维修基金0.958万元。经鉴定,该房屋价值48.551606万元。
3.2012年4、5月一天,欧某甲要求戢某某以少还20万元利息的方式卖一套房子送给王某己,戢某某不敢拒绝。之后王某己找到戢某某办理购房手续,只支付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煤气管道费、房屋装修垃圾费等费用,该房面积132.02平方米,售价43.2762万元,经鉴定,价值44.609558万元。
4.2011年,江西**金属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职工安置小区,经职工大会投票,欧某庚获得承建权。石某乙和戢某某找到欧某庚合伙,欧某庚占股60%,石某乙和戢某某各占股20%。当年12月31日,三人以湖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公司住宅商品房开发合作协议》。
欧某甲得知后,要求加入该项目,强行分配欧某庚占股35%,石某乙和戢某某各占25%,自己占15%干股,同时要求土地保证金4000万元必须找他借,月息5分,当日计息,石某乙、戢某某和欧某庚被迫同意。因第一次竞标流拍,土地保证金退回欧某甲账户,4000万元借款使用时间约一星期,石某乙、戢某某各支付利息50万元,欧某庚支付利息80万元。
2012年下半年,欧某甲要求欧某庚按照每10%股份200万元的价格将股份转让出来,欧某庚担心不同意会被报复被迫答应,欧某甲实际支付440万元,欧某庚彻底退出。
欧某庚退出后,欧某甲将戢某某、石某乙、曹某子、江某丁等人召集在一起重新分配股份,欧某甲提出戢某某占股25%,江某丁和曹某子各占15%,黄某甲代持石某乙25%和欧某甲20%股份,指定江某丁为法定代表人,并提出4000万土地保证金还要找欧某甲借,月息5分,当天计息。戢某某提出自己有钱不需要借,欧某甲立即威胁要打掉他的牙齿,在场股东均不敢再提异议。随后欧某甲将4000万元借给以上股东,收取高额利息约1000万元。
2012年10月17日,湖口县**置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股东按之前欧某甲的分配持股,石某乙所持股份抵债转给欧某甲,后曹某子、江某丁、戢某某各从欧某甲手中购买5%股份.2012年11月22日,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戢某某占股30%,江某丁和曹某寅(替曹某子代持)各占股27.5%(两人各代持欧某甲7.5%股份),黄某甲代欧某甲占股15%。2013年12月,欧某甲要戢某某以1600万元购买他30%的股份,并威胁戢某某如果不同意,等他把自己的钱拿回来后就把整个项目搞垮,戢某某被迫同意。后欧某甲从公司提走700万,由戢某某归还公司,另戢某某向吴某甲账户转账200万,向欧某甲出具700万借条。2013年12月23日,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戢某某占股60%,江某丁、曹某寅各占股20%。
2013年初,湖口县**置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欧某甲提出按照江西**金属有限公司员工的内部价(均价2800元/平方米,比市场价低700元/平方米)卖给他亲戚四套房,在场股东因惧怕欧某甲的势力,均不敢反对。同年4月,黄某甲和王甲戊、黄某卯、黄某辰分别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小区**栋**单元**室(136.95平方米)、**栋**单元**室(136.95平方米)、**栋**单元**室(110.23平方米)、**栋**单元**室(110.23平方米)。后欧某甲又让黄某甲帮欧某戊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小区**栋**单元**室(136.95平方米)。五套房共支付人民币176.7668万元,经鉴定,该五套房共计价值234.378994万元。
5.2013年初,石某乙为开发**城(后改名为**天)向李某卯借款5000万元,约定以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95%股权作为质押。同年7月15日,石某乙向芦某某借款6500万元还给李某卯,同时将**公司95%股权质押给芦某某。此后石某乙因项目开发的需要,陆续又向芦某某借款6400万元,向胡育才借款1500万元。从当年2月开始,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石某乙以**振华、**振华的名义,陆续对外出售**城房产269套。2013年底**天新售楼部投入使用,芦某某指派胡育才入驻售楼部,以销房款回收借款。
欧某甲为了获得**天股权,指使欧某丙和李某乙、吴某丙等人去售楼部闹事。2014年1月14日欧某丙叫被告人谢显超带人到售楼部驱赶工作人员及顾客,强行将大门锁住。同月24日,李某乙召集欧某己、周甲戊、周甲己、李某辰、黄某巳等债主到售楼部找石某乙要债,拉横幅、喷油漆,写“欠债还钱”,导致**天无法正常经营。
1月26日,欧某甲向芦某某提出以刘某午的1.2亿元债权换购芦某某80%股份,因**天闹事无法正常经营,芦某某被迫同意。1月28日,欧某甲、芦某某、石某乙、胡育财在湖口县龙腾茶楼包厢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期间欧某甲指使欧某丙、刘某甲、徐智某、谢显超等人守住龙腾茶楼的大门,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出。
2014年2月,欧某甲指使欧某丙等人以石某乙欠债太多,债主到**天要债为由,强迫石某乙将5%股权转让给黄某甲。
经鉴定,截止2016年5月,欧某甲从**公司共获利2.0958593亿元。2016年5月10日,欧某甲和芦某某将整个**天项目转让给石某丙。
6.2014年初,欧某丁想收购**KTV股东周甲乙的股份遭到拒绝,遂安排陆某某去找另一名股东鲁某乙,陆某某两次找鲁某乙均未同意,便告知是欧某乙和欧某丁要买股份,鲁某乙被迫同意以12万元将其持有的23%股份转让给陆某某。在未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欧某丁、陆某某于当年4月初进入**KTV参与经营,不久将周甲乙等人强行赶出独占经营所得。两个月后,周甲乙以18万元回购23%的股份,陆某某收到回购款后,才向鲁某乙支付5万元。强占经营期间,**KTV经营收入约40万元。
7.2017年7月4日,欧某甲指使被告人徐中平找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王某戌以30万元买一套“指标房”,用转卖差价给徐中平、任某某、王某己发奖金,由任某某垫付30万元购房款。徐中平找到王某戌,王某戌打电话给欧某甲确认后,因惧怕欧某甲的势力被迫答应,徐中平以任某某的名义与九江**公司签订认购协议,选中**国际楼盘**栋**室,面积119.96平方米,总价71.3762万元,通知任某某付款。任某某向欧某甲确认后,将30万元转账至**公司账户,王某戌自已写了一张41.3762万元的借据给公司财务。徐中平又将此事告知王某己。手续办好后,欧某甲让徐中平找李某巳把该房卖掉,卖得62万元。按照欧某甲的授意,徐中平转账41.4万元给任某某,转账9.3万元给王某己,另给王某己1万元现金,余款10.3万元自得。
8.2017年9月,欧某丁、被告人张某甲、徐智某和汤某甲、胡某丙合伙成立**娱乐有限公司筹建**KTV,汤某甲和胡某丙占股10%并负责前期装修。2018年1月,汤某甲借款22万元用于装修,全体股东商定由公司负责归还本息。2018年3、4月份,欧某丁、张某甲、徐智某怀疑汤某甲和胡某丙侵吞了装修工程款,连续两天强行将汤某甲、胡某丙限制在KTV包厢通宵对账,威胁二人赔偿50万元,承担**KTV在外所欠装修尾款,无偿退出股份,并指派王某乙、王某壬看守监督。几日后,欧某丁、张某甲再次将汤某甲叫到欧臣主题酒店的房间进行威胁,汤某甲、胡某丙因害怕躲到外地,二人的股份被欧某丁、张某甲交给王某己,所借的22万元由汤某甲、胡某丙归还。
9.2018年11月,宛某乙(另案处理)想从屈某丙处低价购买风化石,经被告人黄某甲引荐请欧某乙帮忙,欧某乙约屈某丙商谈,未明确约定具体价格。同月26日,宛某乙、黄某甲和饶某甲到屈某丙出货码头装货,因找不到屈某丙,便将准备装货的其他船只赶走,指挥己方叫来的船只停靠码头,阻止码头出货,屈某丙被迫以每吨22元的价格卖给宛某乙总价5.67万元风化石。在此期间屈某丙矿区内风化石市场价格每吨28元至31元。事后宛某乙分给黄某甲3000元,送给饶某甲一条和天下牌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过磅单、购房合同、收条、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戢某某、王某戌等人陈述,证人陈某己、曹某寅等人证言,欧某乙、被告人徐中平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非法采矿罪
2003年至2007年,欧某甲在湖口县(长江)永和洲、彭泽县红光码头等水域偷采河砂,同时在长江、鄱阳湖等水域竞拍采砂权,通过使用超过核定功率、数量的采砂船,超过规定时间、规定总量,越界开采等多种方式非法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2.6亿余元,非法获利1亿余元。期间欧某甲安排欧某乙、陈某甲、吴某乙、张某丁、欧某丙、欧某丁、黄某丙、黄某乙和吴某丙、王某戊等人从事管理、“站泵”等工作。2008年以后,欧某甲每年仍在湖口县(长江)永和洲等水域偷采砂石。
2014年,欧某甲与赵某乙合伙出资5500万元在安徽打造皖宝**船用于采砂,欧某甲邀集家族成员欧某丙、王某戊、欧某丁、欧某戊、屈某丁、欧某辛等人共同出资2500万元,占股45.45%。皖宝**建造完工后,欧某甲让欧某丙叫其岳父杨某子到船上负责管账及“量方”等工作。2016年4月份,欧某甲还安排张某丁到皖宝**船上负责管理、维修等工作,每月工资1.5万元。
皖宝**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先后在鄱阳湖瓢山采砂区、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等多地非法采砂,其中2016年6月4日、6月7日先后两次因非法偷采砂石被鄱阳湖河砂资源管理局罚款。
截至2017年10月份,皖宝**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9274万元以上。欧某甲及其家族成员从皖宝**分红10次,其中8次非法采砂获利共计904.55万元。欧某甲安排欧某戊负责家族内股东的分红事宜,欧某甲分得347.4182万元,欧某丙分得180.91万元,王某戊分得108.546万元,欧某丁分得18.02万元(2016年年底退股),欧某戊分得43.4184万元,屈某丁分得144.728万元,欧某辛分得61.50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卷宗、银行流水等书证,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证人曹某卯、楼某某等人证言,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张某丁、吴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一)保险诈骗罪
2016年2月13日晚,欧某丁叫袁某庚开他的赣G*****路虎牌发现4越野车去接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庚因喝了酒于同月14日00时30分许,驾车行驶至301省道蔡家庄路段,不慎将车开到路边沟里,导致车辆侧翻致使同车袁某戊、袁某辛受伤。
事故发生后,袁某庚立即打电话向欧某丁报告,欧某丁让被告人张某甲通知陆某某到现场处理,三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为了骗得保险理赔,陆某某提出让袁某庚等人先走,由陆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把车开进了沟里,欧某丁表示同意。之后陆某某以自己开车出现事故为由向恒邦保险公司报案,双方约定将事故车辆抵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48万元。后保险公司将事故车辆拍卖,得款37.9万元,欧某丁、陆某某、张某甲实际骗得赃款1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保险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吴小勇、张某癸等人证言,欧某丁、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二)开设赌场罪
1.2006年中旬,欧某甲租用湖口县兴湖山庄酒店一套间开设赌场,先后召集沈某丑、陈某丑、刘某申、周甲庚、周某甲、陈某寅、石某乙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陈某甲邀人赌博,和张某辰一起放贷管账,李某甲和曹某甲负责抽水,刘某甲望风,自摸一把抽水100-300元,持续开设一个多月,获利10余万元。同年11月1日,欧某甲将赌场转移至湖口县“**”吴某癸峰的自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赌资21.13万元。
2.2008年上半年,欧某丙伙同洪某甲(另案处理)在欧某丙位于**城的家中开设赌场,各占50%股份,先后召集周甲辛、王甲庚、石某丁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自摸一把抽水100元,每场抽水约3000元,前后开设近两个月,累计抽水获利约10万元。
3.2010年上半年,欧某丙伙同刘某甲在欧某丙位于**城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郑某丁、张某戌、曹某辰等人以“推火车”的方式赌博,每封庄一次抽水5%,每开一个庄抽水100元,每场抽水约3万元,前后开设十余场,累计抽水获利约40万元。同时欧某丙还在赌场放贷,按5%的比例抽取利息,共计获利3万余元。廖某乙在其中的5场赌博中负责抽水,每场分得红利约500元,共计获利2000余元。
4.2010年的一天,陈某卯、刘某申、李某寅、蔡某乙等人在陈某甲家玩“梭哈”赌博,欧某乙得知后,与吕某乙一起来到陈某甲家,要求李某寅、刘某申、陈某卯、蔡某乙改为打麻将赌博,由吕某乙抽水。至凌晨1时许,共抽水3万余元。
2010年,欧某乙、吕某乙和被告人彭长火在吕某乙位于湖口县**小区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陈某卯、刘某申、李某己、蔡某乙、曹某巳、李某午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的方式赌博。欧某乙负责抽水、放贷,吕某乙负责后勤服务,被告人彭长火负责提供冰毒给参赌人员吸食。打麻将自摸一把抽水400元,“抓炮”一把抽水200元,推火车封庄一把抽水10%,“瘪十”抽水50%,放贷1万元抽取500元。持续开设二、三天,累计获利40余万元。
5.2010年下半年,欧某乙在九江市开发区**品**栋**室郭某丙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饶某丁、陈某卯、刘某申、李某己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高某甲放贷,黄某丙和被告人殷明亮负责抽水,自摸一把抽水100-400元,获利约1万元。
6.2010年下半年,欧某乙和高某甲合伙,在曹某午家开设赌场,先后召集刘某申、陈某卯、李某己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曹某午负责抽水、放贷,自摸一把抽水200-300元,放贷1万元抽500元利息,获利4万余元。
7.2010年10月至12月,欧某乙、吕某乙、彭某甲和高某甲、黄某丙、被告人王新平(部分事实已判刑)合伙,吕某乙、高某甲、彭某甲各占10%股份,黄某丙、王新平各占5%股份,欧某乙占60%股份,王新平负责麻将赌场,彭某甲负责“推火车”赌场,吕某乙管理资金和账目,先后在吕某乙位于湖口县**小区的家中、欧某乙前妻秦某丙位于湖口县三里加油站附近家中、陆某某位于原湖口县**山脚下**集资房、吕某乙的亲戚潘某戊位于湖口县**镇**桥的家、湖口县**镇**小区叶某辛家、高某甲位于湖口县**小区的家中开设赌场二十余场,召集陈某卯、徐某子、饶某丁、张某亥、刘某申、李某己、蔡某乙、李某未、崔某甲、鲁某甲、曹某巳、柳某辛、张某戌、张某亥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方式赌博,每自摸一把抽水200元,蒙庄抽水5%-10%,“瘪十”抽水100元,放贷1万抽取利息500元,获利70余万元。
8.2011年3月至4月间,欧某乙与高某甲、陈某卯(已处理)、胡某丁(另案处理)合伙,在段某某家开设赌博,高某甲、陈某卯各占股20%、欧某乙占股20%、胡某丁占股20%,留存20%作为备用金,陈某卯负责找人赌博,董某某(已判刑)负责抽水、放贷、记账。先后召集秦某丁、饶某丁、李某寅、张某亥、曹某巳、黄某午、蔡某丙、蔡某乙、陈某丑、刘某申、徐某子、王甲辛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自摸一把抽水200-400元,放贷1万抽取利息500元,持续开设二十余场,获利90余万元。
9.2010年至2013年,欧某甲先后在浔阳区**路**号**室家中、**室鲁某丙家中、湖口县**镇**城**栋**室欧某丙家中、**村李某寅家中、鄱阳湖大酒店套房内开设赌场,召集石某乙、戢某某、柳某己、王某辰、吴某壬、秦某戊、邹某乙、曹某子等人以打麻将、“推火车”方式赌博,安排欧某丙、刘某甲和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己等人放贷、记账、抽水、服务等工作。欧某甲不准参赌人员带钱,一律在赌场上借钱赌博,先行抽去5%利息,自摸一把抽水1000-2000元不等,封庄抽水庄家赢利10%,总计获利320余万元。
10.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彭某甲以“推火车”的方式,先后在湖口县**小区计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九江市濂溪区**大道**园**栋**单元**室周甲壬(另案处理)家中、九江市**厂**路**号**栋**单元**室、九江市**厂附近的私人住宅内、九江市**小区内多次开设赌场,召集蔡某乙、陶某甲、李某申、刘某酉、周甲庚、谭某乙、徐某丑、徐某癸、屈某甲、刘某未、计某某等人以“推火车”方式赌博,按庄家通吃一把5%至10%,庄家蒙庄5%,闲家抓“瘪十”100元的标准抽水,放贷1万元抽取利息500元,总计获利约135万元。欧某乙明知彭某甲打着自己的旗号开设赌场,默许并为其提供60、70万元的资金支持。
11.被告人王新平获得欧某乙为其索取的7.5%干股后,安排妻子刘某戌到**娱乐城工作。2012年左右,刘某戌以8000元向彭某戊购买2.5%的股份,至此,王新平占股10%。
2011年8月及2012年2月23日,**娱乐城因从事赌博营业先后被湖口县公安局和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各股东以每10%的股份2000元的比例分配了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新平分得人民币2000元。2012年,彭某戊、屈某乙、黄某寅以60万元承包经营**娱乐城一年,王新平分得6万元。次年,该三人继续承包经营,未分红。
2015年下半年,王某亥、张甲甲、陶某丁、屈某乙合伙开设**游戏厅,经营方式与**娱乐城相同,被告人王新平继续占10%干股。2016年4月23日,**娱乐城因从事赌博营业被湖口县公安局查获。
12.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3、4月间,被告人李艳花先后在湖口县**站胡某戊麻将室、湖口县**小区**超市**楼**室 、**小区**栋**室秦某己家、九江市环球盛典KTV二楼包厢内开设赌场,召集蔡某丙、周某癸、周某子、吴某卯、吴某辰等人以“筒子九”方式赌博,欧某丁派周某己带人看场子望风,李艳花自己在赌场抽水,并安排汪某乙在赌场上放贷,非法获利320余万元。
2016年1月4日该赌场被湖口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扣押赌资66378元。
13.2017年3、4月一天,欧某丁为笼络周某己,决定提供赌资在家中开设赌场,用抽水所得帮周某己买车,指使曹某乙和周某己邀人赌博,二人召集宛某丙、周某癸、程某乙、“某癸”、杨某丑、李某酉等人以“牌九”方式赌博,该赌场共开设2次,累计抽水约12万元,欧某丁从中拿10万元帮周某己首付购买一辆大众途观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某辰、姚某某等人证言,欧某乙、徐中平、陈某甲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十三)强迫他人吸毒罪
1.2012年夏,在九江市浔阳区克拉城公寓,欧某乙使用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柯某戊、沈某卯、王甲壬吸食毒品。
2.2014年下半年,欧某乙在湖口县海正假日大酒店1009号房,强迫被害人张甲乙、汤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柯某戊、汤某乙等人陈述,证人杨某壬证言,欧某乙、李某甲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四)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0年左右,欧某乙、吕某乙与被告人彭长火在其开设的海正阳光赌场内,容留陈某卯、刘某申、李某己吸食毒品。
2.2012年初,欧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1607号长包房内,容留彭长火与朱某甲、潘某己吸食毒品。
3.2015年下半年,欧某乙在鄱阳湖大酒店1607号长包房内,容留彭长火与朱某甲、刘某甲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江某戊、李某寅等人证言,欧某乙、吕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1年4月,张某戌在欧某丙开设的赌场借了6万元人民币未还,欧某丙指使廖某乙(已判刑)去把钱要回来,廖某乙指使叶某壬、殷锋锋(均已判刑)等人住进张某戌家吃住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戌陈述,欧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六)窝藏、包庇罪
1.2007年7月24日晚9时许,黄某乙、沈某丁、徐智某(均已判刑)、王某癸、石某戊(已不起诉)等人持刀将陈某辰砍成轻伤甲级,欧某乙资助1000元人民币给沈某丁等人外出躲避。
2.2011年4月份,殷锋锋、叶某壬等人因非法侵入张某戌住宅被公安机关追逃,被告人方宏峰得知后,资助二人1000元人民币外出躲避。
3.2014年3月,黄某丙指使杨某丙、夏玉波、喻某乙打砸**公司搅拌车后,因杨某丙、夏玉波有前科,黄某丙指使被告人吴美雄、夏晓艳顶替杨某丙、夏玉波投案自首,致使杨某丙、夏玉波逃脱法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某辰、张某戌、管某某陈述,证人叶某壬、邹某丙等人证言,欧某乙、黄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七)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08年7月,黄某丙因赌博与张某壬产生纠纷,找黄某戊和史某甲(已判刑)帮忙报复。同年11月22日晚,史某甲(已判刑)、黄某戊带着被告人梅水平、王某子、刘某丙、徐某丁、夏晓艳、王甲子、秦某甲、刘某卯(后4人已判刑)等人持钢管、砍刀砸毁张某壬家电视机、洗衣机、玻璃门等家具。经鉴定,被砸毁的财物价值1.009万元。
2.2014年3月,湖口县**混凝土搅拌公司(简称**公司)承包上上城工程混凝土业务,王甲戊平为得到该业务,请黄某丙帮忙拦截**公司水泥车,黄某丙纠集杨某丙、被告人夏玉波、胡某已、喻某乙持铁锤、铁棍将**公司正在装卸混凝土的搅拌车玻璃砸毁,维修费用1560元。
3.2009年6月30日晚,欧某丙和吴某丙为了垄断湖口金沙湾一带赌博机行业,指使方宏峰(已判刑)纠集殷锋锋(案发时未满16周岁)和陈某巳(已判刑)、袁某壬、秦庚、梅某丙(均另案处理)将**娱乐游戏厅、**大世界游戏厅、**游戏厅的二十九台游戏机砸毁。经鉴定,被砸毁游戏机价值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秦某辛陈述,证人胡某已、邹某丙等人证言,黄某丙、欧某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八)妨害公务罪
2011年8月9日,欧某乙因涉嫌赌博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网上追逃,2011年10月17日20时许,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某亥、陈某午在九江市**厂**栋楼下附近发现欧某乙,刘某亥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与陈某午共同对欧某乙进行控制,被告人阳某某对抓捕民警抓挠、拉扯、啃咬,致使欧某乙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疾控中心查询表等书证,辩认笔录,证人刘某亥、陈某午等人证言,欧某乙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十九)帮助毁灭证据罪
2016年9月,黄某戊(已判刑)等人在欧臣KTV砍杀李某乙后,欧某乙指使陆某某(已判刑)清理案发现场,陆某某遂安排人清理包厢、删除监控视频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己等人证言,欧某乙、欧某丁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二十)洗钱罪
2011年5月以来,欧某戊明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的“阳氏家族”带领大批“小弟”混迹社会,利用强势地位敛财,并陆续了解到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办理多张银行卡给欧某甲使用,按照欧某甲的指示为欧某甲管理账目、股票账户及欧某壬、杨某甲、张甲丙、王某丑等人名下供欧某甲使用的银行账户。2018年农历新年前,欧某甲召集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等家族成员开会,强调“阳氏家族”恶名在外,让组织成员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不要再惹事生非。此后,欧某戊在进一步明确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情况下,协助欧某甲将超过4亿元资金分散转入欧某甲指定的账户,并在多个欧某甲或欧某戊控制下的银行账户内频繁划转,以规避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等相关书证,证人欧某壬、张甲丙等人证言,欧某戊及其他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1.2009年4月12日,欧某乙为了入股**砂矿,指使黄某庚和李某乙等人拦路阻工,砂矿负责人叶某癸找欧某甲协商,欧某甲提出要给欧某乙股份,叶某癸被迫同意以7万元价格出让5%股权给欧某乙,欧某乙陆续分红14万元。
2.2012年,石某乙等人承包湖口县**出租车公司,请欧某乙帮忙驱赶“黑的”,欧某乙索要10万好处费,安排黄某乙办理,黄某乙带人以向运管举报的方式驱赶“黑的”,石某乙给黄某乙10万元。
3.2012年11月,在湖口县看守所服刑的黄某丙因公安机关办案需要,经审批被转至景德镇看守所异地羁押,欧某甲、欧某乙担心黄某丙供出欧某乙、欧某甲的犯罪行为,指使黄某丙家人诬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不久黄某丙被送回湖口县看守所继续服刑。
4.2012年,余某丁得知其经常赌博的麻将室作假,欲要回之前输掉的赌资,找欧某乙帮忙。欧某乙指使黄某丙找麻将室老板张某申退钱,黄某丙带饶某乙等人找到张某申,张某申害怕将赌资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文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申等人陈述;证人石某乙、王甲寅等人证言;欧某乙、周某甲、黄某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产7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欧某甲、欧某乙等人及其他同案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智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2起(均已判刑)、寻衅滋事2起(其中1起已判刑)、强迫交易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梅水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聚众斗殴3起(其中1起已判刑),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显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5起,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各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方宏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已判刑)、窝藏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新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各1起、开设赌场2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徐中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3起,强迫交易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叶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违法2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夏晓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已判刑)、包庇、聚众斗殴各1起,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彭长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4起、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朱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已判刑)、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殷明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伟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美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3起、包庇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聚众斗殴2起(其中1起已判刑),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甘雪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林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金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殷锋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已判刑)、寻衅滋事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咏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已判刑)、寻衅滋事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邹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文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2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保险诈骗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艳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某某迫交易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夏玉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舒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各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起,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琴
员额检察官:陈喆、周萍、刘卫萍
检察官助理:刘哲、余孟丹、周雪、刘伟
2019年12月22日
附:
1.徐智某、梅水平、夏晓艳、彭长火、王伟苟、周咏彬、王某甲、朱明、李松、邹绊、张林勇、张金超、张文杰、张某丙、舒磊现押于湖口县看守所;谢显超、王新平、徐中平、王某丙、张某甲、李艳花、杨某甲、阳某某、夏玉波、吴美雄、甘雪颖现押于九江市看守所;殷明亮、王某乙、黄某甲现押于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叶康、殷锋锋现押于彭泽县看守所;方宏峰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吴某甲联系电话1777023****。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355册。
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