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83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防控期间,“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紧缺,被告人徐某某遂利用公众防疫迫切需求防护物资的心理,假借销售“额温枪”骗取钱财。2020年2月8日12时许,徐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尚客优”快捷酒店其入住的225房,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额温枪”出售信息,以收取“额温枪”款为名,于当日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庐山花园小区通过手机App分二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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