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桥**号**楼**号。曾于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在其位于本市江汉区**桥**号**楼**号的家中,分别以人民币90元、人民币47元的价格,向证人刘某某、兰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刘某某当场烫吸,兰某某当场以注射的方式吸食,吸食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均已灭失。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徐某身上查获1包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徐某及证人刘某某、兰某某的检测结果均为吗啡阳性。经称量、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物净重0.08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被告人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称量及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兰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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