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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重婚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新村**幢**室(户籍地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9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3月12日、4月1日,分两次借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合计9万元,收取保证金2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实得7万元。其后被害人杨某某偿还部分债务。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某逼债,迫使被害人杨某某用房产、收割机等作抵押签订虚高借条向他人借款,通过收取“砍头息”、“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除为安抚被害人杨某某母子给的5万元、为安抚解某某给的2万元以及其自己出资的本金13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尚欠的本金4.35万元外,共勒索被害人杨某某合计20.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逼债,后于次日迫使被害人杨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2万元,并让被害人杨某某将其中1万元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其利息。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在获悉被害人杨某某欲购买小货车尚欠2.95万元后,迫使被害人杨某某向郭某某借款5万元,并让被害人杨某某将余款2.05万元转入其账户用于偿还利息。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2月24日向被害人杨某某逼债,迫使被害人杨某某用小货车和收割机作抵押向毛某某借款,被害人杨某某出具7万元借条后,给付“砍头息”2万元,实得5万元,随后被被告人徐某某占为己有。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迫使被害人杨某某向吴某甲借款8万元(其中3万元由被告人徐某某出资)用于偿还郭某某借款,随后以需用钱为由将其中7万元占为己有,并让被害人杨某某花4000元购买香烟打招呼。

5.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迫使被害人杨某某以其丈人的安置房作抵押向解某某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由被告人徐某某出资),随后以自己要还贷为由将该15万元占为己有。

6.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月9日,迫使被害人杨某某以其丈人的安置房作抵押向孙某某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由被告人徐某某出资)用于偿还解某某借款,随后将其中14.2万元占为己有。

二、重婚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4年7月9日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被告人徐某某在未与黄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2014年以来一直与余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婚姻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毛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蓉

2020年5月9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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