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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刑)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小区**幢**号被害人徐某某家,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将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等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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