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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管某等33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宿豫检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管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2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管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响苏,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响苏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3月1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2月2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2月2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潘响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大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大龙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八百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大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海涛,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海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雷,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雷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嫖娼,于2019年1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金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金龙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2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2年5月1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9月11日因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金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小磊,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小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徐小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峰,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华刚,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毕华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安,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毛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祥,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毛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11月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6月5日缓刑考验期满;被告人毛祥因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冠清,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方冠清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2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方冠清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士广,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士广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24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6月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士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2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鹏鹏,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毛鹏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宿迁市沭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4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6月4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乙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2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月1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雨,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雨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3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赌博,于2010年4月2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溪,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赌博,于2006年3月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7月1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沃野,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沃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章某甲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3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丙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19年1月2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乙曾因赌博,于2008年9月2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容留吸毒罪;被告人管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潘响苏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大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海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小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金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毕华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毛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毛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冠清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士广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毛鹏鹏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雨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溪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沃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毛安、张士广、袁某某等人,在沭阳县境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以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为骨干的恶势力团伙。2014年12月份徐某某等人连续多日在沭阳县沭城镇南京路“女人街”的“牛仔部落”店铺处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导致大量群众围观,现场视频在互联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徐某某的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演化。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带领被告人王雷、沈大龙、徐海涛等人,并召集社会闲散人员100余人到沭阳县公园路南侧、政园小区东侧工地现场(城北工地),帮助刘某甲处理纠纷,采取站人墙、围堵工地进出口的方式帮助开发商强行开工,该案标志着以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立。后逐步吸收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洪某某、毛鹏鹏、毛某甲、高峰、毕华刚陆续加入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壮大了组织实力、扩大了组织影响,实现了称霸一方的目的。形成了以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管某、沈大龙、潘响苏三人为组织的骨干成员,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高峰、毕华刚、章某乙、毛某甲为组织积极参加者,毛安、毛祥、方冠清、张士广、袁某某、沈某甲、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张某甲、张某乙为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组织特征

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章某乙、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章某乙、毛安、张士广、袁某某等人,在沭阳县境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以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为骨干的恶势力团伙,伴随着徐某某团伙名号逐渐变大,管某陆续吸纳毛祥、方冠清、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小弟”。2014年12月,周某甲与王某丁因店铺的租金数额产生矛盾,周某甲通过章某乙找徐某某帮其解决该争端。后徐某某指挥管某、毛祥、沈大龙、徐小磊、徐海涛、王雷、毛安、张士广等数十名组织成员连续多日到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南京路“女人街”的“牛仔部落”店铺处,以施打砸店内物品、将店内服装搬至店外、锁门等方式影响店铺正常经营,该案发生时有大量群众围观,现场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徐某某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均参与了本案,是徐某某等人的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演化的一个重要节点。2016年8月,宜万家公司拟对位于沭阳县公园路南侧、政园小区东侧地块进行开发建设,钱某甲以该公司未履行由其承建的承诺阻止施工,为顺利施工,宜万家公司总经理刘某甲等人请徐某某出面解决此事,2016年8月26日,徐某某指使潘响苏、沈大龙、王雷、毛安、徐小磊、徐海涛、张士广等人召集社会闲散人员100余人到工地现场,采取站人墙、堵住工地进出口的方式阻止钱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等人进入工地,双方在工地门口推搡、撕扯行为引起周边上百名群众围观,进而导致周边交通堵塞,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徐某某等人获得“好处费”2万元。该案也标志着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立。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已发展成为以被告人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章某乙、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高峰、毕华刚、毛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毛安、毛祥、方冠清、张士广、袁某某、沈某甲、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张某甲、张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徐某某直接领导、指挥组织成员,组织成员接受徐某某的领导并按照徐某某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惯例和纪律规约:1.该组织通过发工资、给生活费、摆平事端、帮助逃避刑罚、容留吸毒等形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2.小弟要服从老大徐某某安排、遇事向老大汇报,不能私自做主;3.徐某某要求组织成员遇到事情要敢打敢冲;4.内部要团结,不能闹矛盾;5.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打击,成员被抓获后要自己扛,不能出卖老大。

(二)经济特征

被告人徐某某及该组织通过在沭阳县城区向地下赌场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插手民间纠纷等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以派送水果方式对沭阳城区地下赌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人民币90余万元;2016年至2018年,徐某某带领组织成员在沭阳城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此外,徐某某及其组织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0余万元。为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徐某某将该组织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购买作案工具,支付赔偿款、组织成员作案受伤后医疗费用及资助组织成员犯罪后逃跑等。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为争夺势力范围、扩大组织影响,在沭阳县城及周边区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经查,该组织实施犯罪行为27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聚众斗殴罪9起,寻衅滋事罪7起,开设赌场罪7起,容留吸毒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罪1起, 非法拘禁罪1起;个人犯罪9起,其中,寻衅滋事罪2起,故意伤害罪1起,强迫交易罪1起,贩卖毒品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4起。上述犯罪共造成3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四)危害性特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沭阳县称霸一方,对沭阳县城及周边地下赌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同时,该组织插手经济活动和民间纠纷,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一是以打、砸、闹等手段,采取强行派送水果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对沭阳县城地下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自2017年以来,该组织以强行派送水果的方式敲诈沭阳城区地下赌场(棋牌室)多达50余家,收取每家人民币500至1000元不等的水果费,非法获利人民币927400元,为了达到完全控制沭阳城区赌场行业目的,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不服从组织管理的钱某乙、魏某某、张某丙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进行压制,实现对城区地下赌场的控制,攫取了大量的财富。徐某某利用组织势力逞强凌弱,对他人稍有不满即随意殴打。 

二是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当地经济活动和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立威造势,称霸一方,多次插手社会经济活动和民间纠纷,对当地群众形成较强心理强制、威慑,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或在报案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被迫同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房产、车辆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看守所缴款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姜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高峰、毕华刚、毛某甲、毛安、毛祥、方冠清、张士广、袁某某、沈某甲、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该组织该组织自2012年至2019年为集团利益实施犯罪行为27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聚众斗殴罪9起,寻衅滋事罪7起,开设赌场罪7起,容留吸毒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个人犯罪9起,其中寻衅滋事罪2起,故意伤害罪1起,强迫交易罪1起,贩卖毒品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4起

(一)敲诈勒索

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的方式,派送水果的名义对沭阳县城区地下赌场、棋牌室实施敲诈勒索,一份价值几十元的水果收取人民币500至1000元的费用,对不服从管理的赌场或棋牌室老板,徐某某指使组织成员进行威胁和恐吓,该犯罪组织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9274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涉案金额927400元;被告人管某涉案金额96800元;被告人华某某涉案金额38000元,被告人沈某甲涉案金额42300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42000元;被告人徐海涛涉案金额30600元;被告人洪某某涉案金额12000元;被告人毛鹏鹏涉案金额123800元;被告人高峰涉案金额100400元;被告人刘金龙涉案金额153400元;被告人毕华刚涉案金额283300元;被告人潘响苏涉案金额1280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24000元;被告人张某乙涉案金额22200元;被告人毛祥涉案金额36600元;被告人方冠清涉案金额6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管某、华某某共同以徐某某名义向沭阳县城区地下赌场、棋牌室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实施敲诈勒索,获利由三人平分,管某、华某某在此后一个多月时间内,对陆某丙、徐某丁、郑某甲三家赌场实施敲诈,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38000元。

(1)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华某某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陆某丙伙同章某丙、王某乙在沭阳县武夷国际城经营的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20次,每次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华某某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徐某丁在沭阳县十字风味城等地经营的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15次,每次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华某某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郑某甲(小名小郑江)在沭阳县白金水韵楼上经营的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6次,每次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

2. 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因不满华某某将派送水果获利私自挪作他用,勒令其不得往赌场“送水果”。被告人徐某某安排沈某甲、王某甲、洪某某、毛鹏鹏、毛某甲、高峰、毕华刚、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潘响苏等组织成员向城区陈某甲、姜某甲、张某丁、刘某乙等人组织的地下赌场、棋牌室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对拒绝上交“水果费”的钱某乙、刘某乙、张某丙等人经营的赌场、棋牌室,徐某某安排沈大龙、潘响苏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搅局”等方式。截止案发,上述人员共敲诈勒索刘某丙、董某某、姜某甲、刘某丁、张某丁、唐某某等人的50余家赌场、棋牌室,非法获利人民币830600元。

(1)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陈某甲、姜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8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沈某甲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2300元。

(2)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吴某甲、陈某甲、姜某甲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11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王某甲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海涛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吴某甲、张雨、姜某甲、张某丁、唐某某、陈某甲、杨某乙、钱某丙、马某甲、刘某乙、徐某戊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11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徐海涛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600元。

(4)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杨某乙、陈某甲、钱某丙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5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洪某某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元。

(5)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毛鹏鹏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陈某乙、董某某、张某己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22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毛鹏鹏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3800元。

(6)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毛某甲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张某庚、任某某、姜某甲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14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毛某甲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7200元。

(7)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峰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章某丁、姜某甲、吕某某、蒋某甲、张雨、张溪、庄某某、唐某某、陈某乙、蒋某乙、王雷、马某甲、姜某乙、张某辛、张某丁、刘某丙、乔某某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18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高峰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400元。

(8)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金龙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王某丙、陈某甲、姜某甲等人在沭阳县城区及附近乡镇经营23个的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刘金龙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3400元。

(9)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毕华刚在徐某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陈某乙、董某某、姜某丙在沭阳县城区等地经营的24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行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毕华刚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83300元。

(10)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潘响苏伙同毕华刚在徐某某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姜某甲、马某乙、张某壬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7个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潘响苏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800元。

3.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管某在徐某某的默许下,带领张某乙、张某甲、毛祥、方冠清采取“送水果”方式对沭阳县城区15家地下赌场、棋牌室实施敲诈勒索赌场、棋牌室,非法获利人民币58800元。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管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张某丁、魏某某、刘某丁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4家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元。

(2)2018年4月份至同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在管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唐某某、张某丁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11家的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敲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2200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祥在管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张某癸、魏某某、张某丁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9家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毛祥参与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6600元。

(4)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方冠清在管某的指使下,以派送水果收取“水果费”的方式,对张某癸、魏某某等人在沭阳县城区经营的5家棋牌室、赌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被告人方冠清敲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部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丙、董某某、姜某甲、刘某丁等人的陈述;

(3)证人庄某某、马某乙、江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管某、华某某、沈某甲、王某甲、徐海涛、洪某某、毛鹏鹏、高峰、刘金龙、毕华刚、潘响苏、张某甲、张某乙、毛祥、方冠清、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

2018年6月至12月,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犯罪9次,其中既遂4次、未遂5次;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9次,既遂4次、未遂5次;被告人管某参与作案5次,既遂2次、未遂3次;被告人潘响苏参与作案8次,既遂3次、未遂5次;被告人沈大龙参与作案6次,既遂2次、未遂4次;被告人徐小磊参与作案5次,既遂2次、未遂3次;被告人徐海涛参与作案4次,既遂1次、未遂3次;被告人毛安参与作案未遂2次;被告人王雷参与作案4次,既遂1次、未遂3次;被告人刘金龙参与作案4次,既遂1次、未遂3次;被告人张士广参与作案3次,既遂1次、未遂2次;被告人张雨参与作案未遂1次;被告人袁某某参与作案未遂1次;被告人毕华刚参与作案既遂1次;被告人方冠清参与作案3次,既遂2次、未遂1次;被告人毛祥参与作案4次,既遂1次、未遂3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22日,因钱某乙未按时上交“水果费”,被告人徐某某指使组织成员沈大龙、潘响苏到位于沭阳县巴黎新城小区钱某乙的赌局上“搅局”。6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前往钱某乙赌局收取“水果费”的高峰及其驾驶的车辆被钱某乙等人打砸后,随即指使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毛安等人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后钱某丙(钱某乙弟弟)到达现场,电话联系徐某某,欲协调处理此事未果,双方人员均被带至派出所处理。为彰显组织实力、挽回组织颜面,当晚徐某某电话通知沭阳城区所有赌场当晚停开,张某丁、姜某甲等多个赌场接到通知后均按要求停开。随后,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聚众斗殴2次。

(1)2018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得知管某在位于沭阳县雨润广场小区钱某丙的赌场被人持刀戳中臀部,遂电话联系钱某丙约架,并指挥潘响苏、沈大龙、徐小磊、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张士广等人至雨润广场与钱某丙团伙斗殴。在雨润广场钱某丙赌局楼下,被告人沈大龙用拳头击打钱某丙面部,钱某丙持刀挥舞,因民警巡逻经过该地点,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等人撤离现场。当夜,被告人张雨、张士广从十字赌场取回6把鱼叉,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徐小磊、徐海涛、毛安、王雷、刘金龙、张士广携带鱼叉,再次驾车至雨润广场欲与钱某丙团伙斗殴,因未找到钱某丙团伙,斗殴未果。

(2)2018年6月25日夜,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徐小磊三人持鱼叉、砍刀等工具至沭阳县雨润广场,与钱某丙一方斗殴,斗殴过程中致钱某丙、刘某戊受伤。经鉴定,钱某丙腿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徐小磊、高峰等人在沭阳下宁波食府吃饭时,被告人徐某某与武某某发生口角,后徐某某指使徐小磊、高峰对武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武某某一方聚众斗殴3次。 

(1)2018年8月份殴打过武某某的次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梦溪小区张溪家棋牌室赌博时,接他人报告称武某某将要带人到赌场实施报复,遂召集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刘金龙、王雷、徐小磊、徐海涛、毛祥等人在该处赌场楼下集合,并持鱼叉、砍刀等工具准备与武某某团伙斗殴,因现场等候、周边查找均未发现武某某团伙,斗殴未果。

(2)201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毛安、袁某某等人在沭阳县浩瀚国际KTV唱歌时,徐某己带武某某、朱某甲到KTV包间内,双方因言语不和,徐某某被朱某甲持刀砍到肩部,后双方不欢而散。被告人徐某某在徐某己、武某某等人离开后,指使被告人毛安、袁某某通知被告人潘响苏、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张士广等人到浩瀚国际KTV,准备与徐某己一方斗殴,并约徐某己到浩瀚国际KTV解决争端,因他人从中劝阻、说和,斗殴未果。

(3)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驾车经过沭阳县新街口大酒店时,发现徐某己的本田商务车停在楼下,遂电话联系徐某己下楼,并指使被告人毕华刚通知被告人刘金龙、王雷、徐小磊等人带砍刀、鱼叉等工具到场斗殴。被告人徐海涛得到通知后,电话联系其他组织成员带工具到场斗殴,并驾车带刘某己、孙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徐小磊、刘金龙先行赶到现场后,看到徐某某独自一人与徐某己团伙人员站在一起,遂持刀上前砍击徐某己,被告人徐小磊被徐某己团伙成员围殴倒地,被告人刘金龙被徐某己团伙成员持辣椒水喷中面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某见状自行驾车逃离。后被告人徐海涛、潘响苏、王雷、张士广等人持砍刀、鱼叉等工具赶至现场,因他人劝阻,未与徐某己团伙继续斗殴。经鉴定,徐小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管某在位于沭阳县雨润广场小区钱某丙赌场内被姚某某戳中臀部,之后管某带领手下四处寻找姚某某一方欲实施报复,共实施聚众斗殴4次。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方冠清驾车经过沭阳县南部新城“网红桥”时,发现姚某某、周某丙等人,被告人管某指使方冠清电话通知沈大龙、潘响苏、毛祥等人到场斗殴。被告人沈大龙向徐某某汇报该情况并获得同意后,与潘响苏一起驾车赶至现场。被告人管某、方冠清、沈大龙、潘响苏等人驾车或徒步,持钢管等工具对姚某某、周某丙等人进行追逐、堵截,因姚某某、周某丙等人跳桥逃跑,斗殴未果。 

(2)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听说姚某某在沭阳县新河镇的一艘赌船上,遂纠集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毛祥等人,驾驶面包车(车内携带鱼叉、钢管等工具)至新河镇寻找姚某某并欲实施报复,因未找到姚某某,斗殴未果。

(3)几日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毛祥、方冠清、沈大龙、潘响苏等人在沭阳县城区驾车寻找姚某某欲实施报复。被告人管某、毛祥、方冠清、沈大龙、潘响苏等人在蓝天市场西门处发现姚某某、徐某庚等人行踪,遂驾车或者徒步进行追逐、堵截,其中被告人方冠清持鱼叉、毛祥持钢管追击姚某某、徐某庚等人并将徐某庚抓住。后被告人管某、毛祥、方冠清、沈大龙、潘响苏等人驾车将徐某庚带至沭阳县沂河北堆处,采取捆绑、拳打脚踢、持军刺恐吓等方式逼迫徐某庚交代姚某某的下落。被告人管某、毛祥、方冠清、沈大龙、潘响苏等人得知姚某某住在浙江商城后,驾车带徐某庚到沭阳县浙江商城寻找姚某某,因未找到姚某某,斗殴未果。经鉴定,徐某庚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几日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方冠清与仲某甲、仲某乙等人驾车至沭阳县三匹马公交站台处,将被仲某甲约至现场的饶某某、徐某庚、钱某丁三人,强行带至沭阳县九孔闸北侧河堆处,后对饶某某、徐某庚等人实施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丙、姚某某、徐某庚、饶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王雷、毕华刚、毛安、张士广、袁某某、毛祥、方冠清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三)寻衅滋事

2014至2019年2月,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指挥参与7起,管某召集并参与3起,沈大龙参与3起,潘响苏参与1起,徐海涛、徐小磊参与2起,王雷、毛安、毕华刚、张士广、毛祥、方冠清、袁某某各参与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4年12月,周某甲与王某丁因店铺的租金数额产生矛盾,周某甲通过章某乙找被告人徐某某帮其解决该争端。后徐某某指挥管某、沈大龙、徐小磊、徐海涛、王雷、毛安、张士广等数十名组织成员连续多日到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南京路“女人街”的“牛仔部落”店铺处,实施打砸店内物品、将店内服装搬至店外、锁门不给营业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店铺的生产、经营活动。

2. 2017年1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指使管某带人至沙某某家赌局上“搅局”,随后,管某纠集毛祥、方冠清及等人驾车至位于沭阳县金色港湾小区沙某某家,持砍刀将沙某某安装在电梯口及室外的两处监控破坏,并通过持砍刀砍砸室内赌桌的方式将赌局操散。期间,管某等人将室内一只铁凳往赌桌上摔时,铁凳反弹砸中现场参赌人员邵某某,致邵6枚牙齿缺失、1枚牙齿部分缺损。经鉴定,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3.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杨某乙在万榕上江南小区合伙开赌场,后杨某乙中止与徐某某合作,转而与徐某己合伙开赌场。徐某某知道该情况后,为报复杨某乙,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管某、沈大龙等人到该赌场“搅局”,在赌场门外,管某、沈大龙等人持砍刀、钢管,采取砍、撬赌场外门锁的方式将赌局操散。杨某乙被逼无奈,请徐某己出面调解此事,经徐某己协调,杨某乙同意将赌场三成利润交徐某某。

4. 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章某戊、张某子等人在乔某某开设在沭阳县沭城镇建福嘉园小区内的赌场上赌博,当张某子坐庄赢钱欲离开时,徐某某以不允许其离开,并用麻将砸张某子的同行人员张某丑(帮张某子保管赌资),后指使被告人袁某某上前殴打张某丑等人,将张某丑、江某乙身上的57000元赌资抢走。

5.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海涛、沈大龙、毛某甲帮助处理章某乙其与王某甲等人因小区车库权属(法院判决属王某甲)产生的矛盾。当晚,章某乙带领被告人徐海涛、沈大龙、毛某甲驾车至沭阳县金地华园9号楼车库处,章某乙指使被告人徐海涛、沈大龙、毛某甲将车库的摄像头破坏、将王某戊(车库实际居住人)放在车库内所有物品搬到车库外。为报复王某甲,发泄情绪,章某乙等人在金地花园小区内找到王某甲的红色奥迪A4轿车后,采取用砖头砸、持弹簧刀戳的方式将该轿车所有玻璃和4个车胎损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车辆损坏部件价值3950元。

后章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一方的张某寅发生口角,章某乙为报复对方,章某乙带领被告人沈大龙、徐海涛、毛某甲驾车四处寻找张某寅,双方在沭阳县金地华园南门燃气公司门口相遇,章某乙、沈大龙手持不锈钢立柱砸张某寅轿车,张某寅欲驾车离开,被徐海涛驾驶的GL8轿车撞击阻拦逼停,随后章某乙、沈大龙继续持不锈钢立柱砸张某寅轿车的前挡玻璃,毛某甲、徐海涛将张某寅从车上拉下来进行殴打,被告人沈大龙持刀将张某寅右大腿、左小腿戳伤。经鉴定,张某寅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寅的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4288元。

6.自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与武某某曾发生过多次矛盾,被告人徐某某伺机报复,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天鹅湖宾馆发现武某某,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徐小磊、刘金龙前来报复武某某,二人持砍刀、锥形立柱将武某某乘坐的轿车玻璃砸坏,并将坐在副驾驶上的武某某右大腿、右胳膊戳伤。经鉴定,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7. 2019年2月15日,因王某己与江某丙有债务纠纷,王某己通过其母亲周某丁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得指使潘响苏、毕华刚处理该事。被告人潘响苏、毕华刚陪同王某己至沭阳县中医院住院部12楼找到江某丙丈夫张某卯,并将其带至住院部楼梯口处。在该处,潘响苏持匕首威胁张某卯交出车钥匙,遭到张某卯拒绝,潘响苏、毕华刚二人采取拳打脚踢方式从张某卯手中将车钥匙抢走。经鉴定,张某卯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张某辰、周某戊、王某戊、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邵某某、杨某乙、张某子、张某寅、武某某、张某卯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徐小磊、王雷、毛安、毕华刚、张士广、毛祥、方冠清、袁某某、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沭阳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四)开设赌场

2016年至2018年,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7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3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7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3万元,被告人王雷参与4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93万元,被告人潘响苏参与4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沈大龙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徐海涛参与3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73万元,被告人张士广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高峰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王某丙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徐某乙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章某甲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徐某丙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溪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马某甲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沃野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雨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5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6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陆某丙(刑拘在逃,另案)在沭阳县新江南小区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海涛在赌场上负责看监控,该赌场开设30天,抽头渔利30万元。

2. 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己(另案处理)在沭阳县黄金海岸小区开设赌场,被告人王雷、徐海涛、高峰、张士广负责在该赌场抽头打水、站岗放哨、维持秩序,该赌场开设10天,抽头渔利30万元。

3. 201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在沭阳县万榕上江南小区16号楼2单元2403A室开设赌场,被告人潘响苏在赌场内抽头打水,该赌场开设8天,抽头渔利8万元。

4. 201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在沭阳县华辰大厦小区、阳光天地小区、沭城一品小区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潘响苏在该赌场内抽头打水,该赌场开设8天,抽头渔利2万元。

5. 201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王雷、潘响苏在沭阳县梦溪小区、万业城市花园等地开设赌场,沈大龙、徐海涛、张士广、袁某某、洪某某、高峰、徐某乙、王某丙等人为该赌场站岗望风、抽头打水、记账,该赌场开设20天,抽头渔利13万元。

6. 2017年10、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张雨、张溪、马某甲、沃野合伙在沭阳县雨润广场小区2号楼3单元3101室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丙提供场地,被告人王雷、毛祥、徐某乙为该赌局站岗放哨、维持秩序,该赌场开设15天,抽头渔利40万元。

7.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王雷、张雨等人在沭阳县十字龙汪浴室铁皮房、十字风味城东边厂房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章某甲提供场地,被告人潘响苏、王某乙、马某丙(另案)为该赌局抽头打水、站岗放哨、维持秩序等,该赌场开设13天,抽头渔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韩某甲、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王雷、潘响苏、沈大龙、徐海涛、张士广、洪某某、袁某某、高峰、王某丙、徐某乙、王某乙、章某甲、徐某甲、张溪、马某甲、沃野、张雨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五)容留吸毒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山东商城格林豪泰宾馆8608房间容留潘响苏、沈大龙、方冠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次,在汉庭优佳宾馆1408房间容留潘响苏、沈大龙、方冠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潘响苏、徐海涛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六)非法持有枪支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吴某乙(另案处理)处索要一支长约1.5米的火药枪,之后一直持有该枪支。2018年春天,徐某某将该枪支交给王某辛(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6月28日,该枪支被沭阳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属非军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物证;

(2)证人王某辛、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该组织实施12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参与12次,被告人管某参与2次,被告人沈大龙参与10次,被告人潘响苏参与8次 ,被告人徐海涛参与6次,被告人徐小磊参与1次,被告人刘金龙参与1次,被告人王雷参与4次,被告人毛安参与6次,被告人高峰参与2次,被告人张士广参与1次,被告人洪某某参与1次,被告人袁某某参与3次,被告人王某甲参与1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5年9月初,章某乙为帮助朋友章某己与何某某有债务纠纷,安排被告人沈大龙、毛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德东园小区何某某家中,以在何某某家吃、住方式,滋扰何家人正常生活。何某某于9月21日还款5万元给章某己,后章某己给毛安、沈大龙1万元好处费。

2. 2016年,宜万家公司拟对位于沭阳县公园路南侧、政园小区东侧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该项目使用的地块中有0.14亩为第三人钱某甲所有,钱某甲以该公司未履行由其承建的承诺阻止施工。为顺利施工,宜万家公司总经理刘某甲等人请徐某某出面解决此事。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王雷、毛安、徐小磊、徐海涛、张士广等人召集社会闲散人员100余人到工地现场,采取站人墙、堵住工地进出口的方式阻止钱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等人进入工地,双方在工地门口推搡、撕扯行为引起周边上百名群众围观,进而导致周边交通堵塞,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获得“好处费”2万余元。

3. 2016年10月19日,曹某某到沭阳县沭城镇女人街向姬某某索要债务,后姬某某通过张某巳找到徐某某帮其解决该事,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徐海涛到姬某某服装店内对曹某某拳打脚踢。

4. 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为帮助其母亲毛某乙索要房屋尾款,被告人徐某某带领被告人徐海涛、管某及管某的一名小弟(身份不详)驾车至沭阳县万匹镇蔡庄小区,采取语言威胁、强行将家电、沙发搬出房屋不给农户继续居住的方式逼迫花某甲、花某乙、冯某某支付尾款,花某乙当场将尾款付清,在花某甲、冯某某作出付款承诺后,徐某某等人方驾车离开现场。

5.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丰润名苑小区徐某戊赌场上赌博时向在场的放炮人李某甲借钱,因李某甲称没有钱让徐某某感觉失面子,后强行逼李某甲拿出1万元,并安排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在电梯内对李某甲采取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随后徐某某勒令李某甲不得在沭阳县城的赌场上“放高炮”(高利借贷赚钱),李某甲慑于徐某某组织的淫威,事后通过徐某己向徐某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索要之前借与徐某某的1万元,徐某某方才作罢。

6. 2018年2月,毛某乙(徐某某母亲)在沭阳县马厂镇开发杨桥小区,声称收取每家用电户头费3500元,否则对未按时交钱的住户予以停电。同年2月10日,该小区住户张某午将毛某乙架设的变压器吊铃捣掉,毛某乙得知后将该情况告诉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当即带领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高峰、洪某某等人从沭阳驾车前往杨桥小区实施报复。被告人潘响苏、沈大龙、高峰、洪某某在小区内找到被害人张某午先对其拳打脚踢,后将张拖拽至小区超市内徐某某面前逼其下跪,因张不从,沈大龙等人再次对张某午进行暴力殴打,潘响苏持烟头烫张某午面部。后因群众报警,徐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7.东方公馆寻衅滋事案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李某乙与周某己合伙承建沭阳县东方公馆小区工程时,双方发生矛盾。为争抢该项目工程,李某乙通过王某壬、徐某辛请被告人徐某某出面解决此事,2017年5月22日,徐某某带领管某、王某甲等二十余人进入工地内,聚众造势、威慑阻工人员,对阻止挖掘机进场施工的组工人员采取拉、拽、抬的方式驱离;过了一段时间后,周某己再次找社会闲散人员到工地采取锁门方式阻工,被告人徐某某带领潘响苏、徐海涛、王雷、袁某某等人到现场将工地大门踹开,经过“谈判”,周某己找来的社会闲散人员主动服软并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乙索要“好处费”,因李迟迟未同意,徐某某指使潘响苏、徐海涛、王雷、毛某甲到东方公馆小区施工现场,采取强行断电方式阻止工地正常施工,2018年9月18日,李某乙向徐某某支付了现金20万元。本起被告人管某参与1次,被告人沈大龙参与2次,被告人潘响苏参与2次,被告人王雷参与2次,被告人徐海涛参与2次,被告人袁某某参与2次,被告人毛某甲参与2次,被告人王某甲参与1次

8.2016年,张某未因从章某乙处购买的房屋未能交付,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章某乙,要求其返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张某未多次向章某乙讨要该欠款无果后申请法院执行。2018年2月25日,章某乙带领被告人沈大龙、徐海涛、刘金龙、毛安、毛某甲到沭阳县沭城镇苏北车市,对张某未进行辱骂,并持易拉罐砸张某未面部。经鉴定,张某未面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9.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指使沈大龙、潘响苏、王雷三人通过语言威胁、翻桌子等方式到位于万榕上江南小区杨某乙的赌场“搅局”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次。

(1)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王雷三人采取语言威胁、将赌桌掀翻的方式将赌局搅散。

(2)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毛安三人到该赌场“搅局”,在赌场楼下,沈大龙、潘响苏、毛安三人采取将杨某乙安装在楼下的监控砸坏、报警的方式将赌局搅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物证;

(2)证人李某丙、徐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毛安、徐海涛、刘金龙、高峰、洪某某、王雷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开设赌场犯罪4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贩卖毒品犯罪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

1. 2018年8月,朱某乙在赌场上借潘响苏4万元高炮钱未还,后被告人潘响苏多次到朱某乙居住的幸福小区,采取在墙上喷字、扩音器播放语音等手段讨债未果。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潘响苏伙同沈大龙到朱某乙家讨债时与朱某乙妻子郑某乙发生语言冲突,潘响苏采取掌掴、持皮带抽打方式对郑某乙进行殴打,致郑鼻部出血。朱某乙见状持菜刀出来,潘响苏随即下楼从车上拿出鱼叉上楼欲戳朱某乙,因朱某乙紧闭房门并报警,潘响苏、沈大龙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徐某某出面调解,朱某乙先偿还潘响苏2万元,剩余欠款二人协商解决。

2.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毕华刚酒后在浩瀚国际KTV包厢内唱歌时,无故持烟灰缸朝正在离开的陪唱女人群砸去,烟灰缸砸中墙壁后碎片反弹时将陪唱女周某庚会头部砸伤,经鉴定,周某庚会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后徐某某出面调解该事,赔偿周某庚会900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毕华刚酒后驾车至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金华路19号申通快递公司门口路边,因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徐某壬用远光灯闪烁提醒毕华刚让车,毕华刚下车持砍刀砍、砸徐某壬驾驶的货车玻璃。后徐某某出面调解,毕华刚赔偿徐某壬4500元。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毕华刚酒后在沭阳县沭城镇星河浴室洗澡时,无故将浴室收银台的电脑、打印机、点钞机、烟灰缸等物品摔坏在地,并辱骂浴室经理苏某某。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和解协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壬、郑某乙、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沈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毕华刚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王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3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潘响苏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士广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庄某某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溪参与1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雨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金额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2起,赌局总抽头1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雷与章某庚、章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沭阳县四季花园、迎虞花苑、华辰大厦等小区开设赌场,被告人张士广负责在赌场上记帐写“小夹子”,该赌场开设14天,抽头渔利1万元。 

2.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张雨与吴某甲、徐某丁(均另案处理)在沭阳县华辰大厦小区、丰润名苑小区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5天,抽头渔利2万元。

3.2018年6、7月份,被告人王雷、张雨与章某辛(另案处理)在沭阳县东城国际公寓、丰润名苑小区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乙为赌场站岗放哨,该赌场开设4天,抽头渔利1万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雷、潘响苏、张溪、庄某某四人合伙在沭阳县梦溪小区四(2)期魅力十足鞋店三楼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看监控,该赌场开设15天,抽头渔利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章某甲、王某癸、沈某丙、毛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雷、潘响苏、张溪、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

2012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应章某乙请托,帮助蔡某某为向刘某庚索要欠款,后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毛安、刘金龙、徐小磊将刘某庚围堵在沭阳县南关派出所大厅,后将刘某庚带至沭阳县沭城镇蓝天宾馆内,采取堵门、限制其活动自由等手段,对刘某庚非法拘禁达3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庚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毛安、刘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四)故意伤害

2014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子经济纠纷,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奥迪A6轿车,至沭阳县三善公司(原沭城镇司法局)楼前门厅处,故意撞击被害人王某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子的陈述;

(3)证人刘某辛、文某某、韩某乙、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沭阳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强迫交易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入住沭阳县凯旋门大酒店,在支付两个月房费后便一直拒付房费并强行续住,该酒店工作人员多次索要房费未果。2013年7月份左右,酒店工作人员趁被告人徐某某外出期间,将其入住的616房间锁上。被告人徐某某回到酒店后,指使手下将房门踹开继续入住,强迫酒店为其提供住宿服务;后被告人徐某某嫌616房间卫生条件差,在未征得酒店同意情况下强行入住该酒店706房间。2013年11月底,因酒店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徐某某搬离该酒店,拒不支付其强行入住产生的房费人民币15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丑的陈述;

(3)证人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六)贩卖毒品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管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寅(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2克,后王某寅将该毒品转售给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王某寅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沭阳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徐海涛、王雷、徐小磊、刘金龙、毛安、高峰、毕华刚、张雨、管某、沈某甲、洪某某、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方冠清、王某丙、徐某乙、徐某丙、张溪、沃野系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小磊、徐某乙未如实供述,其他人均如实供述。被告人潘响苏、张士广、王某甲、毛祥、章某甲、王某乙、华某某、庄某某、马某甲、徐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沈大龙、潘响苏作为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王雷高峰毕华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毛安张士广、袁某某、毛祥、方冠清、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敲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管某、刘金龙高峰毕华刚毛鹏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潘响苏徐海涛毛祥方冠清洪某某、沈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毕华刚毛安袁某某方冠清、徐海涛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徐小磊刘金龙王雷张士广毛祥张雨明知他人聚众斗殴积极参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管某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王雷、毛安、毕华刚、张士广、毛祥、方冠清、袁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王雷、高峰、张士广、袁某某、洪某某、张雨、张溪、庄某某、马某甲、沃野、王某丙、王某乙、章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徐小磊、刘金龙、毛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王雷、高峰、毕华刚、毛安、张士广、袁某某、毛祥、方冠清、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沈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徐某乙、王某乙、章某甲、庄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张溪、马某甲、沃野、张雨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雷、潘响苏、庄某某、徐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大龙、徐海涛、张士广、洪某某、袁某某、高峰、王某丙、徐某乙、王某乙、章某甲、徐某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响苏、张士广、王某甲、毛祥、华某某、章某甲、王某乙、庄某某、马某甲、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沈大龙、徐海涛、王雷、刘金龙、毛安、高峰、毕华刚、张雨、沈某甲、洪某某、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方冠清、王某丙、徐某丙、张溪、沃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刘金龙、张士广、方冠清、华某某、张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沈大龙、潘响苏、徐海涛、徐小磊、刘金龙、王雷、高峰、毕华刚、毛安、张士广、袁某某、毛祥、方冠清、洪某某、王某甲、毛鹏鹏、沈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雨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潘响苏、沈大龙、徐海涛、王雷、刘金龙、徐小磊、高峰、毕华刚、毛安、毛祥、方冠清、张士广、袁某某、洪某某、沈某甲、王某甲、毛鹏鹏、张某乙、张某甲、华某某、张雨、张溪、庄某某、马某甲、沃野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住沭阳县**号**幢**单元**室,电话:1985148****)、王某乙(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电话:1351517****)、章某甲(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电话:1395152****)、徐某乙(住沭阳县**号**幢**单元**室,电话:1865106****)、徐某丙(住沭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776818****)、徐某甲(住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电话:1505278****)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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