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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71********,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16年11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7年11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 因吸毒,于2019年3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3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一百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处理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尹某某联系后,同意将冰毒出售给尹某某。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两次共计收取人民币400元,将约0.3克冰毒卖给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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