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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曾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黑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泉州市丰某某**花园**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橙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现住泉州市丰某某**街道**广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租赁本区**街道**花园**路**号别墅,在该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按每人收取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场费、与赌客对赌的方式非法牟利。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荷官负责赌博发牌。同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雇佣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现场管理,并约定按20%利润作为曾的工资。

2020年9月12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现场查获蔡智春、翁情等1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46200元。经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进场费共计84800元,赌博收入1054860元,赌博支出约97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共获利19153.3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利约6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扑克牌、筹码等作案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各被告人相互辨认、辨认作案地点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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