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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春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徐春华,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交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春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春华利用自己是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化肥销售业务员的便利条件,以山西**肥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出票单位签订购货合同,将化肥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后,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金额的1%—2.5%的开票费用,开具给山西**肥业有限公司从中牟利,开票费用由高某某直接转账到徐春华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徐春华共为山西**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货物销售额合计:20464692.35元,税额合计:2304216.65元,价税合计金额:22768909元。其中: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春华为山西**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出票单位为湖北*甲肥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磷酸二铵,货物销售金额9818081.49元,税额1079988.96元,价税合计金额10898070.45元。

2、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春华为山西**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出票单位为湖北**化肥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复合肥。货物销售金额7152917.57元,税额839921.43元,价税合计7992839元。

3、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春华为山西**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出票单位为湖北**超市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磷酸二铵,货物销售金额3493693.29元,税额384306.26元,价税合计3877999.55元。

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春华与高某某合谋,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与出票单位结算货款。为了方便操作,被告人徐春华还私刻了山西**肥业有限公司的三枚公章,用于虚假合同签订和银行承兑背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春华刻制的山西**肥业有限公司公章照片、印模及扣押物品清单、徐春华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湖北*甲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肥业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湖北*乙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肥业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湖北宜化农资超市有限公司与山西**肥业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城县税务局申报情况汇总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邓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春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春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强

书记员:杨校竹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春华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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